藺芳
藺芳(?—1417年),中書省晉寧路解州夏縣(今山西省夏縣)人,明朝官員。
洪武年間,藺芳因孝廉中舉,後累任刑部郎中。永樂年間,出任吉安府知府,為民所愛戴。後因事連坐而貶為辦事官,跟從宋禮治會通河,復為工部都水主事[1]。永樂十年(1412年),黃河在陽武絕口,藺芳巡視後上言請加築塞。後因宋禮舉薦,升爲工部右侍郎,五年後,死於任上[2]。藺芳節約廉潔,事母至孝,並躬身自檢,被人們視為良吏[3]。
參考文獻
- ^ 《明史》(卷153):「藺芳,夏縣人。洪武中舉孝廉。累遷刑部郎中。永樂中,出為吉安知府。寬厚廉潔,民甚德之。吉水民詣闕言縣有銀礦,遣使覆視。父老遮芳訴曰:「聞宋季嘗有言此者,卒以妄得罪。今皆樹藝地,安所得銀礦?」芳詰告者,知其誣。獄具,同官不敢署名,芳請獨任之。奏上,帝曰:「吾固知妄也。」得寢。已,坐事謫辦事官,從宋禮治會通河,復為工部都水主事。」
- ^ 《明史》(卷153):「十年,河決陽武,灌中牟、祥符、尉氏,遣芳按視。芳言:「中鹽堤當暴流之沖,請加築塞。」又言:「自中灤分導河流,使由故道北入海,誠萬世利。」又言:「新築岸埽,止用草索,不能堅久。宜編木成大囷,貫樁其中,實以瓦石,復以木橫貫樁表,牽築堤上,則殺水固堤之長策也。」詔悉從之。其後築堤者遵用其法。以宋禮薦,擢工部右侍郎。亡何,行太僕卿楊砥言:「吳橋、東光、興濟、交河及天津屯田,雨水決堤傷稼。乞開德州良店東南黃河故道,以分水勢。」復命芳往治之。所經郡邑,有不便民者輒疏以聞。事竣還。十五年十一月卒於官。」
- ^ 《明史》(卷153):「芳自奉約,布衣蔬食。事母至孝。母甚賢。芳所治事,暮必告母。有不當,輒加教誡。芳受命唯謹,由是為良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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