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昌
蘇昌(?-1768年),伊爾根覺羅氏,滿洲正藍旗人[1]。歷任奉天府尹、廣東巡撫、兩廣、湖廣、閩浙總督、代理工部尚書等職。
蘇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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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伊爾根覺羅 | ||||||
旗籍 | 滿洲正藍旗 | ||||||
世居地/穆昆 | 興堪 | ||||||
出生 | 不詳 | ||||||
逝世 |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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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蘇昌為都統滿丕之孫[1]。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自監生考取內閣中書,升任侍讀,後考選浙江道御史[2]。乾隆元年(1736年),蘇昌奉命巡察吉林,奏言,「船廠、寧古塔、三姓、白都訥、阿爾楚喀等處滿官不知律例,訟案稽延累民,請自京師遣官往理[2]。」三年(1738年),轉為禮科給事中,屢次升遷至至奉天府尹[2]。十一年(1746年),奉天發水,蘇昌請設廠四鄉,增賑災官吏所用之公費,又請朝廷禁止遊民往來奉天等處[2]。
十四年(1749年),升任廣東巡撫,十六年(1751年),代理兩廣總督[2]。時任廣西巡撫舒輅請於思陵土州沿邊種竻竹,杜絕私越,土司頭目因懼怕土地被占而起爭端。蘇昌因此奏報朝廷請求更正,乾隆帝責備舒輅輕率,終止了這一提議[2]。蘇昌同時上奏,「瓊州海外瘠區,貧民生計艱難,有可墾荒地二百五十餘頃,請招民開墾,免其升科。」也被乾隆帝准許[2]。此後,蘇昌奉召來京,十九年(1754年),授吏部侍郎[2]。
二十四年(1759年),蘇昌代理工部尚書,授湖廣總督[2]。在籍御史孫紹基稱與按察使沈作朋此前為同僚,沈因此向其索賄。蘇昌劾奏抵罪,並請定回籍之員與在職官員交結而進行處分,蘇昌同時彈劾湖北巡撫周琬「乖張掩飾」,乾隆帝將蘇昌調往兩廣,命繼任總督愛必達察周琬。愛必達發現周琬隱匿災情、徇私庇護違法官員,被奪官,發往巴里坤戍邊[2]。蘇昌到廣東後又彈劾碣石總兵王陳榮貪黷,王被奪官後依律處置,朝廷加蘇昌為太子太保[2]。二十九年(1764年),蘇昌奏言,「廣東產米不敷民食,宜多貯社谷,以補常平不足。請嗣後息穀統存州縣備賑,免其變價。」獲准[2]。蘇昌在兩廣任上,某有勢力之家殺害別人的母親還誣陷其子,案犯本已勾決等待被處以死刑。蘇昌懷疑其中有冤情,親自審案,查實確有冤情,上疏自請處罰,獲得乾隆帝獎諭,將製造冤情的知縣繩之於法,蘇昌因此獲得了當時輿論的好評[3] [4] 。
同年,蘇昌調任閩浙總督。蘇昌先前在兩廣推薦的鹽運使王概被揭發貪贓行為,由吏部商議如何處罰[5]。御史羅暹春因此彈劾蘇昌徇私糊塗,沒有能力節制海疆。乾隆帝說道:「蘇昌不能辭失察之咎。節制海疆,乃朕所簡用,非御史所宜言[5]。」當時蘇昌疏劾知縣劉紹汜,已下刑部商議如何處置。乾隆帝考慮到羅暹春與劉紹汜為江西同鄉,懷疑暹春為此彈劾蘇昌,將其改主事,命蘇昌留任[5]。三十年(1765年),台灣淡水原住民起事,焚燒鱟殼莊,百姓死五十餘人。蘇昌召按察使余文儀會同台灣總兵督兵平定[5]。三十三年(1768年),入京朝見,同年病卒,諡恪勤[5]。
引注
- ^ 1.0 1.1 趙爾巽等 1998,第10607頁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趙爾巽等 1998,第10608頁
- ^ 趙爾巽等 1998,第10609頁「蘇昌在兩廣,有巨室橫斃人母,誣其子,獄久具,勾決本已下。蘇昌疑其冤, 親鞫之,得實,疏自劾,上獎諭之,寘知縣於法,時論稱焉。」
- ^ 袁枚[子不語]: 「福建莆田王監生,素豪橫,見田鄰張嫗田五畝,欲取成方,造偽契,賄縣令某,斷為己有。張嫗無奈何,以田與之,然中心忿然,日罵其門。王不能堪,買囑鄰人毆殺嫗,而召其子視之;即縛之,誣為子殺其母,擒以鳴官。眾證確鑿,子不勝毒刑,遂誣伏。將請王命,登時凌遲矣。總督蘇昌聞而疑之,以為子縱不孝,毆母當在其家,不當在田野間眾人屬目之地。且遍體鱗傷,子毆母,必不至此。乃檄福、泉二知府,會鞫於省中城隍廟。兩知府各有成見,仍照前擬定罪。其子受綁將出廟門,大呼曰:「城隍!城隍!我一家奇冤極枉,而神全無靈響,何以享人間血食哉?」語畢,廟之西廂突然傾倒。當事者猶以廟柱素朽,不甚介意。甫牽出廟,則兩泥皂隸忽移而前,以兩梃夾叉之,人不能過。於是觀者大噪,兩府亦悚然重鞫,始白其子冤,而置王監生於法。」
- ^ 5.0 5.1 5.2 5.3 5.4 5.5 趙爾巽等 1998,第10609頁
延伸閱讀
[編]
參考資料
- 趙爾巽等. 《清史稿》. 中華書局. 1998. ISBN 9787101007503.
前任: 李侍堯 |
兩廣總督 任職期間:1761年5月27日-1764年7月22日 |
繼任: 李侍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