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動收入

被動收入,通常指非屬原本職業的收入,或建立出一套穩定的收入來源後,不一定需要每日工作即可獲得的一筆收入。在完成被動收入的條件後,可能會有一些工作來維持此收入,但總的來說,被動收入現金流可以繼續自行運行 [1]

美國國稅局把收入劃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主動收入(即勞動收入),被動收入,和組合收入。它把被動收入定義為「你沒有重大參與貿易或商業活動」而獲得的收入。[2]其它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也認識到,被動收入作為一種獲得的收入,是資本增長的結果,或跟負扣稅機制有關。被動收入通常屬於應稅收入

以下有一些被動收入的例子:

美國國稅局對被動收入有具體的定義,和上面列出的並不完全吻合。比如版稅,根據服務指南,通常認為不具備被動性質。另外,利息、分紅、股票和債券的收益、彩票中獎獎金、工資、勞務報酬、佣金、退休收入、保證金等,都認為是非被動收入。[3][4]

參見

參考資料

  1. ^ 被動收入–初學者指南. [2020-10-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8). 
  2. ^ Topic 425 - Passive Activities– Losses and Credits. [2009-06-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7-19). 
  3. ^ 存档副本. [2011-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25). 
  4. ^ 存档副本. [2011-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