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泰初(?—?),字大來河南歸德府睢州人。明末翰林。

生平

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戊午科河南鄉試舉人,天啓五年(1625年)乙丑科進士,改翰林院庶吉士[1],七年七月授翰林院簡討[2]。崇禎時,以貪贓被劾去職[3][4][5][6]

家族

父褚岑,生員,以子泰初封翰林院檢討。

褚振聲,順治四年丁亥科進士,字仲起,官延長縣知縣。

弟褚泰珍,任狄道縣知縣,有惠政。

參考文獻

  1. ^ 《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六十》:天啓五年六月庚子,改授進士楊汝成王建極黃景昉錢受益王廷垣張維機項煜朱兆柏師雅助邱瑜馬之驥江鼎鎮李覺斯衛嶔劉垂寶李建泰閃仲儼褚泰初十八人為庶吉士,同一甲進士余煌等俱送翰林院讀書。
  2. ^ 《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八十六》:天啓七年七月,授庶吉士蔣德璟、王廷垣、江鼎鎮為翰林院編修,李若琳、錢受益、張維機、項煜、師雅助、丘瑜、褚泰初為翰林院簡討,李覺斯為禮科給事中,其楊汝成、閃仲儼、馬之驥、劉垂寶俱以門戶削籍為民。
  3. ^ 《烈皇小識》:給事中韓一良有《勸廉懲貪疏》,深當聖意,因召對,出此疏覆閱良久,命一良高聲朗誦。甫讀畢,取疏付閣臣閱。劉鴻訓奏:「弊有兩端,有交際,有納賄。」上問:「何謂交際?」鴻訓奏:「交際,如親友問遺之類,情有可原;納賄則希榮求寵,便不可以數計矣。」上曰:「朕閱一良所奏,大破情面,忠鯁可嘉,當破格擢用,可加右僉都御史。」吏部尚書王永光承旨,因奏:「科臣露草,必有所指,乞皇上命科臣摘其尤者,重處一二,以為貪官之戒!」上召一良,指疏內「開之其源,導之有流」等語,著據實具奏來。一良對:「臣今未敢深言,俟插遼平復之後具奏。若納賄等事,臣疏中原說風聞,不曾知名。」上意怒曰:「難道一人不知,遽有此疏?限五日具奏!」一良回奏參周應秋、閻鳴泰、張翼明、褚泰初。後復召對,上曰:「周應秋等自有公論,張翼明已下部聽勘,俱無用爾參!」又取一良前疏,反覆展視,御音朗誦,至「臣素不愛錢,而錢自至,據臣兩月內,辭卻書帕已五百餘金,以臣絕無交際之人,而有此金,他可知矣。」讀至此,擊節感嘆,厲聲問一良:「此五百金何人所饋?」一良對:「臣有交際簿在。」上固問之,一良始終以風聞對。上遂震怒,謂其以風聞塞責也。上即諭閣臣曰:「韓一良前後矛盾,他前疏明明有人,今乃以周應秋等塞責。都御史不是輕易做的,要有實功,方許實授!」劉鴻訓等合詞奏請:「臣不為皇上惜此官,但為皇上惜此言。」上溫色曰:「分明替他說話!他既不知其人,如何輕奏,豈有紙上說一說,便與他一個都御史?」召一良面叱曰:「韓一良所奏疏,前後自相矛盾,顯是肺腸大換。本當拿問,念系言官,姑饒這遭。」。
  4. ^ 《玉堂薈記》:曹文衡為薊遼總督革職為民而去,豈宜樹坊,乃以此與縣官不協,遂至掌縣官之面,縣官捉文衡,杖之二十置於獄,此河南鄉紳驕橫之報。未幾,而有苗思順、褚泰初之事,皆河南人也,衣冠掃地矣。
  5. ^ 《睢州志》
  6. ^ 清光緒十八年刻本《續修睢州志·卷之五》:天啓乙丑科 褚泰初,字大來,易經,翰林院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