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商務倫理思想

中國歷史悠久,法律制度源遠流長。中國法治的歷史演進可分為三個時期:上古時期、中古時期和近代時期。 其中,上古時期中關於民事經濟法律制度的發展尤其引人注意。它們雖然還不像中古時期的立法那樣嚴謹和面面俱到,但是透過這些中華文明史中中國人在孩提時期制定的商務遊戲規則,可以發現這些字裡行間的嚴謹和可愛之處和明顯的特權維護的傾向。

古代商法演變

(前21世紀—前16世紀)開始,中華民族進入了文明時代,但因文獻不足,無法詳知其立法細節。商朝(前16世紀—前11世紀)則以殘酷刑罰為特色,崇尚「天討有罪」。而西周(前11世紀—前771)作為上古時期的鼎盛王朝,對於前代的國家和法律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宗法禮制為核心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並成為後世立法者的楷模。現代的經濟、商業活動,在中國古代成為市、貿、賈、貨等。自「周公制禮」之後,流傳下來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市貿制度。

西周商務法律核心

貫穿西周「禮治」的最主要基本原則即「親親」,「尊尊」 ,旨在確立家長制和維護君主制,也就成了商務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倫理的基本規範。根據《周禮》的規定,西周將物品分為兩類:一類「不鬻於市」,即不在市場上流通的物品,有:礦藏、土地宮室、祭祀用品、貴族標誌物品、不合規格的手工製品,從中可以看出統治者對君主制的維護。而禁止流通未成熟的漁林農產品則體現了先人們「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西周規定貨財交易必須在專門設置的「市」中進行,並設專職官員管理。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者,由負責商品價格和質量的官員當場處罰;而違犯市場管理者,輕者挨打,重者處死。可見對於製造假冒偽劣商品的管制之嚴,懲罰之重。

契約制度

契約在西周已經普遍應用並形成制度,「聽買賣為質劑」 ,「質劑」就是寫在竹木簡上的買賣契約文書。而在借貸方面則規定「凡有責(債)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即凡因借貸債務糾紛而要求官府處理的,必須持原來訂立的「判書」才能受理。判書,即將寫有借貸文字的竹木簡劈為兩半,雙方各執其半,作為債權、債務的憑證。

禮刑制度

周禮西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另一構成部分「刑」相輔相成。禮主要在於調整和約束貴族內部的血緣等級關係及其行為,具有指引、規範的作用;刑主要用以維護貴族的統治,控制平民和奴隸的行為,具有暴力性質。 西周時的倫理體系已初具規模,在生產力初步發展的時期商務上的交換物品種類還很少,這些規則已經代表了古人能達到的最完備和先進的思想體系。西周的先民們開始真正進入一個由明確的規範來維護日常生活、封建統治的禮法社會。

總結

有人說,中國的文化是一種早熟的文化,由此反而呈現了一種早衰的跡象。但是,隨着世界政治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發展全面到最終無力調控的社會裡人們會越來越發現以儒家文化為代表的中國文化將會成為文化的主流,成為能適應和規範未來經濟發展的唯一文化。只是那個時代還沒有到來。古人單純,但也純粹,相比今天複雜的民商立法,各種解釋,各種規定,顯示出了雖不完善但十分淳樸的立法思想。

歷史流淌了數千年,現在也難說到底是古羅馬的民主集體議政制好還是中國古代的王權集權統治好。但我個人認為,中國法制、商務倫理的高明之處已經體現出來了,那就是,相比其他文明古國的規則制定,中國古代的立法者們把重心早早地就放在了「禮」上而不是「理」上。他們早已看到了人性的進步相對原始蒙昧時代該是什麼樣的,人們應當以怎樣的相互關係存在這個社會。回到童真,他們當時歸納的簡單的規則和純粹的信仰也許就是我們現在正在尋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