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比涅停戰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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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比涅停戰協定(法語:Armistice de 1918;德語:Waffenstillstand von Compiègne (1918)),又譯康邊停戰協定、貢比涅森林停戰協定、康白尼停戰協定,是標誌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的協定,由協約國代表,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元帥福煦和德意志帝國看守政府代表馬蒂亞斯·埃茨貝格爾於1918年11月11日在法國巴黎北面瓦茲省貢比涅(舊譯「康邊」)附近森林裡一節火車車廂(東方快車第2419號車廂)中簽定。
談判過程
停戰協定於11月11日早上5時達成協議,定於巴黎時間早上11時正式生效,所以也被稱為「第11個月的第11天的第11個小時」協定。
當時在德意志帝國發生十一月革命後,首都柏林和慕尼黑等地亦即將發生革命,德皇被逼退位。德軍統帥興登堡急於求和,11月7日,他發電報要求和福煦元帥會見。
德國代表團乘坐5輛汽車穿越戰線,用了10個小時才通過了戰爭造成的荒蕪人煙的法國北部地帶,到達康邊附近,福煦元帥火車所在的秘密地點。
經過三天的談判,福煦只出現了兩次,第一次是接見他們,第二次是最後簽字。談判過程中德國被迫接受苛刻的條件,幾乎沒有迴旋的餘地,只是糾正幾個條款,例如銷毀潛艇的數量,德國根本沒有那麽多的潛艇等。10日,他們從巴黎報紙上得知德國皇帝威廉二世已經退位。埃茨貝格爾原來還想拖延時間,經過和興登堡電報往來,在德國主要大城市即將發生起義的情況下,於11日達成協議。簽字儀式只用了5:12到5:20之間的8分鐘。德國代表只是形式上對如此嚴酷的條款表示了抗議。福煦則用前德國首相俾斯麥的「戰爭就是戰爭」,回敬了德國代表。該語是1871年法國代表向德國抗議法蘭克福條約條款太嚴酷時,當時俾斯麥作為普法戰爭的勝利者的回答。
協定內容
一、西線軍事條款
- 第一條,協定簽字6小時後在陸地和空中停火。
- 第二條,立即撤離所有被侵略的國家:比利時、法國佔領區、普法戰爭前屬法國的阿爾薩斯-洛林、盧森堡。協定簽字後14天內撤完,任何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撤出規定地區的德國軍人將成為戰俘。協約國的軍隊將同時占領上述地區。撤離和占領都要依據附件規定進行。
- 第三條,在對上述國家居民人口統計(包括人質、被審判或判決的)結束15天內,立即開始賠償工作。
- 第四條,德國軍隊要將完好的下列武器在原地交給協約國軍隊,包括5千門炮(2,500門重炮、2,500門野炮),25,000挺機關槍,3,000門迫擊炮,1,700架飛機。詳細狀態要依照附件1的陳述。
- 第五條,德軍從全部萊茵河左岸撤出,由當地軍隊負責管理。這些地區由協約國軍隊占領。並占領跨越萊茵河重要關要和橋梁,這些渡口向右岸輻射30公里也由占領軍管理。萊茵河右岸沿與河流並行10公里以內,從荷蘭邊界到瑞士邊界為中立區。德軍撤離萊茵河地區(包括左岸和右岸)在16天內完成,在協定簽字後一共31天要完成全部撤離和占領工作。詳細情況要依據附件1。
- 第六條,軍隊撤離時不得撤離當地居民,不得傷害當地居民的人身和財產,不得起訴和處理任何在協定簽字以前參與戰爭行為的人,不得因其任何破壞行為而受到監禁。任何軍用物資包括食品、軍械和設備都得完好地移交,在撤離期間不得移動這些軍用物資。所有民用的食品貯備、牲畜等要保留在原地,工業設施不得受到任何損壞,人員不得更換。
- 第七條,公路和其他交通通訊設施不得受到損壞,包括鐵路、航道、公路、橋梁、電報、電話等。所有軍用和民用雇員要留在原地。5千輛機車和150,000輛火車車廂要保持完好,和所有必須的配件、燃料要在附件2規定的時間內移交,總體不得超過31天。同時移交5,000輛完好的卡車;阿爾薩斯-洛林的鐵路,包括戰前的人員和設備;萊茵河左岸鐵路運營必須的材料設備要保留在原地,左岸的鐵路運行所需的設備和材料要由德國方面負責提供和維修。所有被德國俘獲的協約國船隻要全部交還。細節由附件2規定。
- 第八條,在協定簽字後48小時內,德國指揮官負責清除所有的地雷、延時爆炸物,並清除所有有過的破壞(如對水井和泉水投毒或污染等)以及所有報復性的不良後果。
- 第九條,協約國軍隊在占領地上有根據規定徵用的權力,占領萊茵河左岸的軍隊(不包括阿爾薩斯-洛林)費用由德國政府負責。
- 第十條,立即無條件的遣返所有協約國戰俘,包括已經審判判決的,協約國將依據他們的意願決定其遣返去向。以前交換戰俘的協定,包括1918年7月的修訂案作廢。但在荷蘭和瑞士的德國戰俘繼續依舊遣返,全部遣返要等初步達到和平後再正規化。
- 第十一條,無法移動的傷病員可以繼續留在原地由德國方面出人和醫藥照管。
二、東線安排
- 第十二條,所有德國軍隊要從奧匈帝國、羅馬尼亞、鄂圖曼帝國立即撤出,撤回到1914年8月1日以前的德國邊界。所有德國軍隊也要從戰前屬於俄羅斯帝國的領土撤出,撤離的時間由協約國根據俄羅斯國內形勢決定。
- 第十三條,德國軍隊要立即開始從俄國撤離,所有目前在俄國領土的德國教師、囚犯、文職和軍方代理也要招回。
- 第十四條,德國軍隊要停止所有自從1914年8月1日開始的,在俄國和羅馬尼亞為德國需要所進行的徵用和攫取。
- 第十五條,廢除分別和羅馬尼亞及俄羅斯簽署的布加勒斯特和約和布列斯特-立陶夫斯克條約。
- 第十六條,協約國可以通過但澤或維斯瓦自由進入東線德軍撤出的領土,為當地居民提供物資和維持秩序。
三、關於非洲
- 第十七條,在協約國規定的時間內,德軍要撤出所有德國在非洲的殖民地。
四、通則
- 第十八條,在最長一個月期間內,無條件遣返屬於協約國和它盟友的,除了第三條統計之外的所有居民,包括被審判和判刑的人質。
- 第十九條,下列活動需要賠償:恢復被損壞的。停戰協定生效期間,敵方不得運走任何公共設施,作為協約國恢復損失的抵押。立即修復的賠償,要存入比利時國家銀行。所有被侵略國家的文件、硬幣、紙幣、證券、股票以及發行這些股票的工廠都要立即歸還。被德國掠奪的俄羅斯和羅馬尼亞出產的黃金,也要歸還,在和平協定簽定前,交由協約國保管。
五、海洋條款
- 第二十條,立即停止海上對抗,所有德國船隻的方位和動作要提供給協約國,所有領水必須允許協約國及其盟友的軍艦及商用船隻自由航行。
- 第二十一條,所有協約國及其盟友的海軍和商船在德國手中的俘虜要無條件的交還。
- 第二十二條,要將目前存在的所有潛艇(包括潛艇母艦、布雷潛艇),以及所有彈藥、設備交給協約國和美國,交到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港口。不能航行的要解除武裝和人員,交由協約國和美國監管。可以航行的要儘早通過無線電指令離開德國港口到指定移交的港口。這條規定在協定簽字14天內開始執行。
- 第二十三條,被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德國水面戰艦要立即解除武裝,前往中立國港口或協約國與美國指定的港口,並接受協約國或美國的監管,艦隻上只留下必要的維護人員。指定的戰艦包括:6艘巡洋艦、10艘戰列艦、8艘輕巡洋艦(包括2艘布雷艦)、50艘最先進的驅逐艦。所有其他戰艦(包括河道艦隻)集中到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德國軍港,解除武裝並受到協約國和美國監管。所有輔助艦隻的武器要放到岸上,所有上述指定的艦隻要在協定簽字後7日內離開德國港口,將通過無線電指定目的地。
- 第二十四條,協約國和美國有權清除德國水域以外由德國設置的所有水雷和障礙物,德國要給出它們的方位。
- 第二十五條,協約國及其盟友的軍艦和商船有自由出入波羅的海的權力。為了保證其權力,協約國和美國要占領所有在從卡特加特海峽進入波羅的海通路上德國設置的要塞、炮位和防禦設施,清除所有的水雷和障礙物,德國要給出它們的方位。
- 第二十六條,目前已有的協約國及其盟友的封鎖維持不變,任何在海上發現的德國商船都會被依法扣留。協約國和美國將考慮在停戰期間給予德國必要的補給。
- 第二十七條,所有德國海軍飛機要集中到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德國基地中,不允許再起飛。
- 第二十八條,在德軍撤出比利時的海防和港口時,所有港口運輸設施,所有商船、拖船、照明設施、海上飛行設施、材料和設備、武器以及所有儲存物資必須留在原地。
- 第二十九條,在德軍撤出黑海港口時,所有被德國俘獲的俄羅斯軍艦等物資,一律要交給協約國和美國,所有被俘獲的中立國船隻要釋放,所有軍事用品、港口物資以及第二十八條列出的物資要交還。
- 第三十條,所有被德國俘獲的協約國及其盟友的商船,要無條件地送還到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港口。
- 第三十一條,在撤退、投降和恢復戰前狀態的過程中,不允許對船隻和物資有任何破壞。
- 第三十二條,德國政府要通知所有的中立國政府,尤其是挪威、瑞典、丹麥和荷蘭政府,立即取消一切對他們船隻和協約國及其盟友貿易往來、出口造船材料的限制,不管這種限制是來自德國政府或私人企業,還是作為一種特許的交換。
- 第三十三條,在停戰協定簽字後,不允許任何德國商船改換中立國旗幟。
六、停戰期限
- 第三十四條,停戰期限為30天,如果需要可以延長。在此期間,如果條款沒有得到履行,可以由簽字任一方宣布協定作廢,宣布作廢要提前48小時通知。但第三條和第十八條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完成,將不預先通知條約即作廢。為了保證協定能夠有效地執行,設立一個國際停戰委員會,委員會由協約國最高軍事長官負責。
七、生效期限
- 第三十五條,德國應該在72小時內決定是否接受這個停戰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