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破壞
刻意污损或破坏事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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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源
通常用來表述(財產、公物或文物)破壞的成詞「汪達爾主義」,取名自日耳曼的汪達爾人,據信他們在445年無情地劫掠了羅馬。此詞首次使用,是1794年1月,也即法國大革命時期。當時,布盧瓦(Blois)地方立憲派主教(constitutional bishop)亨利·格來瓜爾(Henri Grégoire)給共和國會議(Republican Convention)遞交了一份報告,其中使用了「Vandalisme」這個詞來描述共和國軍隊毀壞文物為主的破壞作為,此後該詞語幾乎為所有歐洲語言所使用。[3][4]
犯罪行為
部分公民可能會故意破壞他人的或公共的財產。刑事破壞行為有多種形式,例如塗鴉公共財產。[5]更嚴重形式的財產破壞可能發生在騷亂等公眾動亂中。財產破壞本身有時被認為是一個不太嚴重的常見罪行,地方政府已經對此通過了各種法律措施以防止財產破壞。[6]
例子
財產破壞的例子包括在草坪上撒鹽、砍其他人的樹木,向公共財產投擲雞蛋,打破窗戶、縱火、在他人的物品上噴灑油漆,向鎖中灌入膠水,扎破輪胎,故意堵塞水槽等。
參見
參考文獻
- ^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04-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07).
- ^ Merrills and Miles 2010, pp. 9–10.
- ^ 汪達爾人作風 胡亂破壞財物. 國家教育研究院. [2014-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13).
- ^ 汪达尔人. 中國新聞網. 2009-06-15 [2014-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13).
- ^ Ley and Cybriwsky 1974.
- ^ J. Scott Armstrong. The Graffiti Solution (PDF). The Wharton Magazine. 1978.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0-06-20).
- Merrills, Andy; Miles, Richard, The Vandals, 約翰威立出版社, 2010, ISBN 978-1-4051-6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