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
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連續犯必須是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必須是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連續性,且都必須觸犯同一罪名。比如持槍連續殺人,連續多次販賣毒品等。處罰通常按照一罪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在判決宣告後、執行完畢前,又被發現或者新犯同種數罪,只能以數罪併罰方式處理[1][2]。
延伸閱讀
參考文獻
- ^ 莊勁. 论连续犯概念之废除——兼论同种数罪的并罚模式. 《求索》. 2007年, (第1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4).
- ^ 楊彩霞. 论连续犯概念的存废——以法律效果为视角.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3年, (06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4).
- ^ 方媛. 有关继续犯几个有争议问题的研究. 《美中法律評論》. 2007年, (第3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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