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為中華民國現今特有之行政程序,為中華民國法律所採用、做為「向政府陳述意見」的一種方法。
陳情在法律上之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第七章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中,規定了陳情的條件[1]、方式[2]、保密要求[3]和主要處理方式。
網際網路發達後,陳情書亦有很大的部份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遞,中華民國的各級政府也多有為此專設的電子信箱與1999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