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移除WMC鏈接草案(二讀)

止於9月22日 動議獲36支持票對10反對票,關於整體總結如下:

「決議」內容與修正

初次動議正反意見陳述:

  • 支持移除鏈接者理據:根據基金會全域封鎖條例顯明,不得為任何擁有網址或鏈接組織的全域封禁者行代爲編輯、宣傳,在Walter Grassroot、Techyan實際WMC領導者(如綫下群組管理員等職位)被證實已被驅逐並除權且WMC實施必要改革前,應移除一系列與其相關鏈接且不應在本站得到宣傳;中國大陸維基用戶組自稱代表中國大陸用戶,然與事實不符並有誤導公衆之嫌。
  • 反對移除鏈接者理據:認爲其是台灣維基用戶針對大陸編輯的發起的行動;議案條例列舉並不詳細,可能有延申誤導之嫌;「中國大陸維基用戶組」只是社群名稱,關於「代表中國大陸維基人」為過度解讀,故此次聯署與動議理由並不成立;議案未按照合理形式舉辦,不應視作合理投票。

分析:

認爲某一群體針對其他群體發起的行動,基於AGF相關友好條例,在沒有正式理據的前提下並不能作爲本次討論中的合理反對理由,唯可視作編者個人觀點供參考。「中國大陸維基用戶組」確實只為該組織之名稱——然僅此一點亦不足以反駁該組織對外宣稱具有「中國大陸維基人」或「中國大陸維基社群」代表性問題;如官方編輯部於9月14日發佈社論明顯強調「代表中國大陸社群」等文段。是次議案名為「移除WMC於站內所有相關連結、網址」而支持移鏈方則提出可留下WMC及其相關子頁面(基金會亦不建議直接刪除相關界面),綜合考量具體方案應為:移除所有維基首頁顯現的WMC鏈接及站外所有相關網址,連接至WMC首頁及其子頁面(包括以往編輯松存檔等)以外的所有WMC站內鏈接。
而「投票必須按照合理形式舉辦才為正式理據」——確實有相關參考論述顯示「若舉辦投票,應舉辦相應的投票頁面」等。然而,至今未曾有投票頁面相關的正式指引,因此該論述對於該討論及共識成立影響僅作參考價值,但非是硬性規定
  • 在綜合上述正反雙方意見後,認爲:
  1. 基於AGF,在未提供合理證據前提前聲稱「是某一群體針對某一群體的行動」並不能作爲合理的反對票理由
  2. 「中國大陸維基人用戶組」確實僅爲用戶組名稱,並不能明顯表明該組織「代表全體中國大陸用戶」,若單純以用戶組名稱作爲移鏈議案成立的前提,可能並非合理理據。
  3. 然而,在求聞等WMC媒體於914社論中明確表態自己「代表中國大陸社群」,而此處的「中國大陸社群」不應僅限某300餘人所加入之組織,應視作所有(自認是)中國大陸維基人在內的維基社群。
  4. 為投票討論建立投票頁或爲稍前多次行使之慣例——然而關於投票頁面規則之論述尚未成爲本站共識與指引,對本次討論具有參考價值,但其影響或規範方面不具有具體作用。
  • 綜合以上及反對一方目前亦未正式回應支持方「全域封鎖用戶組成的管理層」與基金會條文是否衝突等問題;本次動議及討論共識採取支持方(及多數意見)本次具體方針草案行使如下:

二讀程序具體實行方案及後續事宜

  1. 基於基金會公文報告及元維基方針指引要求「不得為全域封鎖者代爲宣傳」等條文,在未證實Walter Grassroot、Techyan、尤里的1994、遊魂、城市酸儒文人挖坑、ArthurLau1997等維基全域封鎖用戶被WMC徹底罷權/驅逐,且WMC在已實施必要改革前:
  2. 移除並禁止加入WMC首頁及其子頁面外的任何WMC相關站內站外鏈接。
    1. 站外鏈接包括:包括求聞、求聞百科等WMC關聯網站。
    2. 移除WMC任何形式的社交媒體之鏈接及其界面;
    3. 唯其首頁、子頁面中的被動聯絡方式可暫不移除。
    4. 直接與WMC相關的地方才應出現WMC的內鏈,編輯出錯模板提示不應有WMC聯繫方式。
  3. 移除並禁止在維基首頁、公告顯現任何WMC及其相關鏈接;
    1. 涉及討論公告等站內事宜例外。
    2. 關於在全域封鎖用戶在尚未被WMC確認被驅逐之前提下,WMC申請舉辦編輯松之類活動是否為本站允許,基金會QA回應表示此應由社群決定。關於編輯松的問題將不在本次移除鏈接案的涵括之內;編輯松之問題應擇日另開議題探討(討論應不晚於2022年2月份之前,即中土交流會舉辦期間)。
  4. 以任何方式試圖繞過上述禁止令,如:以原成員以人數優勢、轉移其他用戶組在內的任何方式,試圖「成立」WMC現行規則並接納全域封鎖用戶之組織;或以短網址方式宣傳WMC以繞過禁制令;上述行爲皆應視作違反本案規則及基金會條文,管理員可視作擾亂游戲予以站內警告、封禁等必要處理。
  5. 上述鏈接事宜,應由管理員以「主題禁止」將上述WMC全域封禁用戶提至編輯禁止公告,直至WMC確認驅逐上述封禁用戶。
  6. 本案宜存檔或部分存檔至WMC討論頁。
  7. 在已證實WMC驅逐上述全域封禁者且WMC已施行必要改革之時,關於重新恢復其相關鏈接、網址之議案宜擇日重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