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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3月23日,第一批遣返的被俘美國軍人

朝鮮戰爭的戰俘遣返問題朝鮮戰爭停戰談判後期的焦點。從1952年1月開始,戰爭雙方(一方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派遣的中國人民志願軍,另一方為美利堅合眾國為首的聯合國軍以及大韓民國)為戰俘遣返原則應當是「全部遣返」還是「自願遣返」進行了長達15個月的較量。1953年4月,雙方都做出讓步,在印度的折中方案基礎上達成妥協,6月8日簽訂了關於戰俘遣返的協議,朝中方面事實上接受了美國提出的「自願遣返」(後修改為「不強制遣返」)原則。至9月19日,朝中方面交還要求直接遣返的聯合國軍戰俘12773人,聯合國軍交還要求直接遣返的朝中戰俘75801人。不直接遣返的雙方戰俘經過解釋,又有部分被遣返。由於大批朝中戰俘拒絕遣返,美國將此宣傳為在道德和意識形態上對共產主義陣營的一次勝利;而中國方面則強烈譴責聯合國軍以戰俘營內的恐怖統治阻撓中朝戰俘自由表達遣返的意願。[1][2][3][4]

遣返原則的分歧

1951年7月,朝中軍隊和聯合國軍開始朝鮮戰爭停戰談判,11月雙方在軍事分界線原則上達成妥協後,在遣返戰俘等議程上繼續談判。毛澤東周恩來斯大林當時相信停戰很快就能實現,沒有料到戰俘問題會成為達成停戰的最大障礙。[3][5]。12月朝中提出按《日內瓦公約》遣返全部戰俘,聯軍則要求交換戰俘資料[6]。通過交換資料,美國確認聯軍戰俘總數遠少於中朝戰俘。由於很多中朝戰俘以前是國民黨軍和韓軍,美國意識到聯軍戰俘在數量和忠誠上的優勢可以為西方謀求一場意識形態宣傳戰的勝利。1952年1月,美國提出按照戰俘的意願自願遣返,立刻遭到朝中方面強烈反對,雙方在戰俘遣返原則上陷入了長期尖銳的鬥爭。[1][2][3]

中朝蘇的最初立場

1951年7月,在停戰談判的啟動階段,中朝蘇經過協調,由毛澤東指揮談判。經斯大林同意,毛澤東擬定了停戰談判方案,中朝在7月5日達成的《關於停止朝鮮軍事行動的協議(草案)》中決定,中朝方面關於戰俘問題的立場是:在停止軍事行動後的3個月內,雙方應分批全部交換戰俘。[7]對於戰俘問題,最初中蘇都很樂觀。毛澤東在11月14日向斯大林發出由周恩來起草的電文通報中方意見:「我們反對一對一的原則而主張有多少遣多少的原則,估計這一問題不難達成協議。」19日斯大林回電:「你們在交換俘虜問題上的立場是完全正確的,並且這是敵人很難反對的。」[3][8][4]:218-219[9]

由於1950年戰爭開始時,美國和朝鮮都宣布遵守《日內瓦公約》[2]:134,因此朝、中、蘇方面認為雙方按照公約全部遣返戰俘不會成為停戰談判的障礙。然而,美國在戰俘問題上有特別的考慮。

美國醞釀自願遣返

美國在二戰後一直支持嚴格遵守《日內瓦公約》,目的是讓長期扣押二戰戰俘做苦役的蘇聯難堪。中國和朝鮮當時雖然沒有簽署公約,但在談判時引用了公約關於全部遣返戰俘的第118條。與此對照,美國作為公約的簽字國,對朝鮮戰爭的戰俘問題卻採取了與公約立場截然不同的態度,這種轉變是美國出於國際政治、國內政治以及人道主義宣傳的多重考慮的結果。[2][1]

在停戰談判開始前,美國估計朝、中手中約有9萬聯軍戰俘,與聯軍手中的13.2萬朝中戰俘人數相差不多。1951年6月底,華盛頓指示李奇微,關於戰俘問題的基本談判方針是先進行一對一交換,在聯軍戰俘全部返回以後再交還剩餘的朝中戰俘。1951年7月談判開始後,美國軍方和政府內部開始醞釀讓朝中戰俘「自願遣返」。7月5日,美國陸軍心理戰作戰處處長麥克盧爾(McClure)提出讓原來是國民黨軍的中國俘虜選擇是否去台灣,陸軍參謀長柯林斯建議也給朝鮮戰俘選擇的權利。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布拉德利和代理國防部長洛維特Robert Lovett)表示有保留地贊同,並把這個設想送交國務院,但國務卿艾奇遜表示反對[10]:722-723。10月29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在同副國務卿韋伯談論戰俘問題時說,相互全部遣返不公平,他「不願意遣返那些向我們投降並同我們合作的戰俘」[10]:727-728,艾奇遜隨後改變了立場。雖然自願遣返原則是軍方首先提出的,但這時軍方從前線的李奇微、喬埃C. Turner Joy)到參聯會大多表示反對。他們認為,共產黨方面絕對不會接受自願遣返,停戰談判在戰俘問題上僵持下去只會拖延戰爭,讓聯軍遭受更多的傷亡,並會影響到聯軍戰俘的安全遣返;而且美國一旦開了破壞《日內瓦公約》的先例,假如東方陣營在未來和西方的戰爭中獲得更多的俘虜,西方陣營將十分被動。不過,美國政府更傾向於「自願遣返」帶來的巨大政治利益,他們認為:如果大批中、朝戰俘拒絕返回共產國家,這將是美國在道德和宣傳上的重大勝利;他們還相信,確立自願遣返的原則將鼓勵中、朝士兵投降,而強制遣返與西方合作的戰俘違反了美國「重視個人權利這一最基本的道德和人道主義原則,那將會嚴重危及美國反對共產主義暴政的心理戰作用[11]」。

關於戰俘遣返問題的談判與軍事鬥爭

1951年12月,停戰談判正式進入戰俘問題的議程。雙方交換了戰俘名單,顯示中朝手中的戰俘數量大大少於美方預期,朝方還承認部分韓軍戰俘已經加入朝鮮,這讓聯軍在戰俘問題上處於更加有利的地位[12]。1952年1月2日,聯軍談判代表提出自願遣返戰俘,遭到朝中代表強烈反對,美國隨後將「自願遣返」修改為「不強制遣返」。杜魯門了解到,他的主要西方盟國都不反對這一原則,美國國內輿論也要求他採取「堅定」態度,韓國和流亡台灣的國民黨政權早就要求獲得戰俘擴充實力並取得宣傳的好處。2月27日,杜魯門正式決定「美國最後的立場應是不同意強制遣返戰俘」[10]:753。杜魯門公開宣稱堅持自願遣返原則是因為他出於道德和人道主義的考慮,不願意重演二戰後強制遣返蘇聯戰俘的悲劇,但毫無疑問這一決策出台的背後也有着明確的政治計算[1][2][12]

第三方調解

聯合國軍內部矛盾

中朝的分歧與蘇聯的角色

從1951年7月開始,聯合國軍針對朝鮮的運輸線展開了被稱作「絞殺戰」的大規模空襲,試圖摧毀朝中方面的抵抗意志。從9月起,朝鮮的運輸樞紐新義州西浦价川三角地帶遭美軍集中轟炸,八成鐵路運輸陷於癱瘓[13]。然而,絞殺戰雖然使朝中軍隊的供給一度面臨極大困難,還直接導致朝鮮在1952年春發生了飢餓人數達朝鮮近六成人口的嚴重饑荒,但朝中方面以爭鋒相對的「反絞殺戰」使聯合國軍的空襲沒有達到目的。1952年6月,美軍轉而空襲朝鮮的工業基礎設施,朝鮮90%的發電設施遭到破壞,其中包括鴨綠江上中朝共用的亞洲第一大水電站水豐水電站[14]。從7月11日起,美軍開始了戰爭爆發以來對朝鮮最大規模的空襲,「從平壤到農村,所有的城鎮都變成了廢墟」,「任何還能被破壞的東西都沒有了」。僅7月11日夜的轟炸就造成6000多平壤居民傷亡,「每天傷亡的人數比爭議中的遣返人數還要大」。[7]

1952年2月,金日成認為朝鮮已經無法再承受巨大的戰爭損失,希望中國在戰俘遣返問題上向聯合國軍讓步[15]。7月,在美國新提出遣返8.3萬人的條件之後,金日成立即致電毛澤東,主張接受美方條件實現停戰,但毛澤東反對向敵人的狂轟濫炸屈服,他認為在朝鮮的局部戰爭可以打亂美國對第三次世界大戰的準備,並表示中國願意盡全力幫助朝鮮渡過難關[16]。面對朝方和中方的分歧,斯大林同意毛澤東對戰爭形勢的看法,他表示蘇聯繼續堅持全部遣返戰俘的立場。斯大林認為朝鮮除了戰爭犧牲之外沒有失去任何東西,而蘇聯將為了幫助朝鮮「不惜全力」。斯大林還向中方指出:「如果美國不輸掉這場戰爭,那末中國人就永遠也收復不了台灣。」[17]

談判達成協議

雙方戰俘的情況

聯合國軍戰俘概況

第一次戰役結束後,中國人民志願軍政治部在朝鮮靠近中朝邊境的碧潼建立戰俘營,開始只收容管理韓軍以外的聯合國軍戰俘,1951年3月之後,鑑於朝鮮人力物力的困難,韓軍戰俘也由志願軍管理。4月,志願軍政治部成立志願軍戰俘管理處,下設4個俘管團和2個俘管大隊,其中2個俘管團收容管理韓軍戰俘,另2個俘管團和2個俘管大隊收容管理美、英、法、土耳其、菲律賓等10個國家的聯合國軍戰俘。

中朝戰俘概況

聯合國軍在戰爭前期俘虜了很多朝鮮戰俘,但是聯合國軍方面沒有為戰俘營提供足夠的物資,這使得戰俘營的條件相當惡劣。當大批志願軍戰俘被送到巨濟島戰俘營之後,戰俘營的條件更加惡化了,原本設計容量為4500人的戰俘營很快就被兩倍於此的戰俘塞滿。聯合國軍還缺少足夠的合格人力對戰俘營進行管理,巨濟島上守衛與戰俘的比例是1:33,遠遠低於1:20的要求。為了讓美軍部隊能儘可能地投入戰場,戰俘營的看守多數是韓軍,平均188名戰俘只有1名美軍憲兵。而且,戰俘營的美軍看守素質低下,士氣低落,是美第八軍中最不受重視的單位,他們在值班時睡覺或者乾脆放棄崗位去附近嫖娼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於缺少人力,戰俘營當局不得不與戰俘合作,看守極少進入營地,營地內部由戰俘代表負責,這些戰俘代表除了維持秩序、分發供給,還控制了戰俘與戰俘營當局的溝通渠道。戰俘營當局沒有把戰俘中的共產黨和反共分子分開,結果在營地內爆發了激烈的衝突。在反共的營地里,朝鮮戰俘營地里的戰俘實行青年團式的暴力統治,據美軍看守報告,這些營地在夜晚經常傳來打人的聲音。在反共戰俘控制的中國戰俘營地,原國民黨軍士兵和與國民黨統治長期密切相關的黑社會成員統治着營地,據美國官員Philip Manhardt描述,這些人用殘酷的暴力取得控制,並且強迫戰俘向國民黨效忠,其中一個叫Jing的原國民黨軍官是中國營地的領導,他被描述成軍閥或者流氓頭子。由於戰俘代表控制着供給,他們利用這種手段進一步加強了恐怖控制。普通戰俘如果不與他們合作就要挨餓。反共的戰俘營之間互相聯繫,並且從韓國和台灣的情報部門那裡取得直接的支持和建議。這些被戰俘控制的營地不向管理當局的命令負責,而是向他們效忠的當局負責。1952年春,親共和反共戰俘之間發生了巨濟島事件。 中國國民黨進入巨濟島是華盛頓贊助的一個戰俘計劃的結果。雙方都把戰俘問題當做共產主義和資本主義之間意識形態鬥爭的工具。當中國在鴨綠江岸邊的戰俘營試圖勸降美國戰俘時,美國試圖展示共產主義的破產和資本主義體系的美德。[2]:135

朝中方面指控美軍利用戰俘進行細菌實驗。美方1951年12月提交的部分朝鮮戰俘死亡名單承認,至少有9000朝鮮戰俘死亡,其中約3900人死於痢疾。[4]:240

圍繞遣返的政治鬥爭

直接遣返的戰俘

7月,雙方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8月5日,雙方開始在板門店交換堅持要求遣返的戰俘。至9月6日,朝中方面根據協議全部遣返了12760名堅持遣返的聯合國軍戰俘,19日又遣返了經過勸說後願意回家的13名戰俘,總計遣返韓軍被俘人員7860人、聯合國軍被俘人員4913人。8月5日,美方遣返朝中被俘人員2757人,14日聲稱志願軍戰俘已經全部遣返完畢。經中朝方面堅決交涉,至9月6日,聯合國軍方面共遣返堅決要求遣返的朝鮮被俘人員70161人、志願軍被俘人員5640人。

不直接遣返的戰俘

為解決不直接遣返的戰俘問題,9月9日由中立國印度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瑞典瑞士組成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不直接遣返的雙方戰俘移交給屬於委員會的印度軍隊看管,其中聯合國軍方面移交朝籍和中籍被俘人員22604人,安置在聯合國軍控制線一側的南營;朝鮮人民軍和中國人民志願軍移交了聯合國軍被俘人員359人,安置在朝中控制線一側的北營[18]。遣返委員會發現,南營的戰俘在由聯合國軍移交之前就一直受到戰俘組織嚴密的暴力控制,這個組織的目的就是抗拒遣返。[19]朝中方面要求委員會將「特務們」隔離出來,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委員也認為應當打破戰俘首領們對戰俘的控制,但是委員會拒絕了這一要求,因為擔心隔離行動可能導致大規模騷動,而印度看管部隊的力量不足以控制這種局面。[20]

朝中方、聯合國軍方面各自派代表向本方戰俘進行解釋。在朝中方面進行解釋之前,委員會發現在營中沒有一個戰俘敢於公開要求遣返,共有127名戰俘冒着生命危險秘密逃出營地向印度部隊表示要求遣返,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認為:「戰俘在表達願望時所必須採取的這種不正常方式,使人們很自然地懷疑到全體戰俘都不是自由的個人。[21]」在中立國部隊看管下,委員會發現南營內發生了9起針對希望遣返的朝中籍戰俘的謀殺案,其中一起殘暴的謀殺案發生在10月3日丁字圍場第28號營場,一名叫做張子龍的中國籍戰俘遭到殺害。經過調查,委員會確定了7名謀殺張子龍的戰俘,並對所有9起案件中可能的兇手提起起訴,共發現17名被告犯下謀殺的證據。[22]然而,由於聯合國軍不顧委員會的抗議拒絕讓被告的辯護證人和辯護律師出席法庭,對這些罪犯的審判直到委員會宣告解散時仍然沒有完成,這17名罪犯最終被移交給聯合國軍,委員會認為這一「破壞正義並使罪犯能逃出法網……這一責任是在於聯合國軍而不在於任何其他當局」。[23]據美軍記載,有38名朝中戰俘在營地中死亡。12月23日,聯合國軍終止對朝中戰俘的解釋工作。朝中方面強烈要求延長解釋期限以補足90天解釋時間,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代表支持延長,而瑞典和瑞士代表表示反對,印度代表團「雖然贊成延長解釋期限,但認為只有經過聯合國軍及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雙方之間的協議,延長方能實行」。委員會向朝中方面表示,解釋的延長必須經過停戰雙方協議才能實現,委員會無權允許朝中代表繼續向戰俘解釋。由於聯合國軍方面拒絕合作,對戰俘的解釋工作只能結束。[24]1954年1月,美軍將朝鮮戰俘8000多人移交韓國、將14000多名志願軍戰俘移交台灣。聯合國軍方面戰俘經過解釋後,有224人拒絕遣返。[25]「戰俘交接在一個200平方米的帳篷里,中間有中立國代表,一側是中方代表。戰俘集中在東場裡交接區幾十個這樣的帳篷里。戰俘從一側門進來,在中立國的監督下,聽取中方代表的解釋後當場表態。願意回國的從另一側門出去,由我方接待和醫務人員接收,不願回國的從原門折回。」[26]

不直接遣返的朝鮮籍與中國籍戰俘的去向[27]
中國籍 朝鮮籍 合計
逃跑失蹤 2 11 13
死亡 15 23 38
返回朝、中 441 188 629
前往中立國 12 47 86
去往韓、台 14235 7604 21839
總人數 14704 7900 22604
不直接遣返的朝鮮籍與中國籍戰俘當中
實現遣返的各種途徑
中國籍 朝鮮籍 合計
聽取解釋後
選擇遣返
? ? 345
(3166聽取解釋)
1953年12月31日
印軍查對名單時要求遣返
131 ? ?
向聯合國軍移交時
尋求印軍保護並要求遣返
72 32 104
其他向印軍要求遣返
如逃出營地
? ? 數百人
遣返合計 441 188 629

影響

大事記

  • 1951年6月30日,李奇微奉命發表致中朝軍隊司令官的廣播講話,正式建議停火談判。[7]
  • 1951年7月5日,中朝雙方就李奇微建議作出積極反應。中朝就《關於停止朝鮮軍事行動的協議》(草案)達成一致。
  • 1951年7月10日,朝鮮停戰談判在開城開始。
  • 1951年11月27日,談判雙方就軍事分界線問題(第二項議程)達成一致。
  • 12月11日,雙方開始關於戰俘問題的談判(第四項議程)。[4]:219
  • 12月18日,談判雙方交換戰俘資料,之後中朝方立即提出停戰後雙方遣返全部戰俘。[4]:232
  • 1952年1月2日,美方提出「一對一交換」的戰俘遣返方案,剩餘不選擇遣返的戰俘一律釋放為平民。朝中方面拒絕美方提案。
  • 1952年5月,戰俘問題在完全僵持,克拉克施加軍事壓力。
  • 1952年7月13日,在聯合國軍司令克拉克的要求下,華盛頓同意將遣返8.3萬人的數字通知中朝。距離中朝9萬人的底線不遠,毛澤東反對在美方壓力之下簽署城下之盟。
  • 1952年8月,美國國務院支持哈利南方案,美軍方反對。
  • 1952年9月28日,杜魯門要求談判代表團提出不強制遣返原則的三種實施方案,並要求軍方在戰場上加強壓力。9月美方代表提出了一項「二者取其一」的方案。中朝方面拒絕了這種近似於「最後通諜」的方案。10月8日,中朝拒絕美國方案。聯軍代表立即中斷停戰談判。
  • 1953年2月22日,克拉克提議首先交換傷病戰俘。
  • 1953年3月28日,中朝方面同意了克拉克的建議,並在戰俘問題上作出讓 步。3月30日,周恩來發表聲明,建議由中立國「保證遣返問題的公正解決」。4月6日,雙方聯絡官開始就具體問題進行商談。18日,聯合國大會就雙方交換傷病戰俘通過決議。20日雙方開始正式交換傷病戰俘,2周後全部完成了交換工作。
  • 1953年4月26日,雙方恢復正式談判於。
  • 1953年5月25日,聯合國軍提出了關於俘虜問題的最終方案。6月4日,中朝方面接受了這一方案。6月8日,雙方代表簽署了關於交換俘虜的協定。
  • 1953年7月27日,雙方代表簽署停戰協定。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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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臨時報告:「聯合國軍收容下的二二六零四名戰俘的移交於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完成,朝鮮人民軍與中國人民志願軍方面也在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一天內完成了三五九名戰俘的移交。」
  19. ^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臨時報告:「聯合國軍送交本委員會看管的戰俘是有緊密組織的。這種組織的主要目的是抗拒遣返和阻止那些願意遣返的戰俘行使此項權利。為達到這個目的,一部分戰俘曾對另一部分戰俘使用了武力,結果是任何願意遣返的戰俘都不得不秘密地冒着生命的危險去這樣做。本委員會說不出來戰俘是怎樣和在什麼情況下,在一定的領導之下被組織起來的。然而至少有一點很清楚:他們是如上所述那樣有組織地被交到本委員會的手裡來的。」
  20. ^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臨時報告·第二章
  21. ^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臨時報告
  22. ^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最後報告:五十、本委員會在其"臨時報告"中(註:見"臨時報告"第九十三段及其附件十九)曾提及戰俘所犯的若干謀殺案。所有這些謀殺案之所以發生,是因為那些被害者希望遣返或被懷疑抱有此種願望。印度看管部隊對所有已知的九起案件都組織了調查庭,並對那些有可能把犯罪行為歸之於某些戰俘的案件提出起訴。五十一、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丁字圍場第二十八號營場中就發生了這樣的一起據稱的殘暴謀殺案,當時一名叫做張子龍的中國籍戰俘遭到殺害。一個調查委員會組成了。該委員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已有充分依據形跡而推定的證據證明丁字圍場第二十八號營場中七名戰俘的罪狀。被告受到起訴,印度看管部隊司令官於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曾召開一個軍事法庭。六十七、十七名被控的戰俘及案件記錄均於一九五四年二月十八日十時交與聯合國軍。在這樣移交的戰俘中,有三名被告,其實際審判曾經開始,但於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日陷於停頓(註:見第五十三段),而初步調查在其他十四名被告身上亦已確立了依據形跡上的證據而推定的謀殺案件。
  23. ^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最後報告:六十二、一九五四年二月十六日,由於本委員會解散之期日漸迫近,而聯合國軍仍然不願依從本委員會的要求派出被告所指出的辯護一方的證人,也不願准許辯護律師出席法庭,本委員會主席於是通知聯合國軍說他所能採取的唯一辦法就是將被控的戰俘隨同案件記錄於一九五四年二月十八日十時交由該方看管。主席去函的有關部分如下(註:見附件五(十)):「若不完成正當的法律程序而對這些戰俘作任何處理,將等於寬赦所說的罪行。作為委員會的主席和執行人以及作為印度參加委員會的代表,我必須就你的司令部拒絕合作以維護正義的原則一點提出抗議。因為本委員會即將結束並由於本委員會無法對被控戰俘進行審判,本委員會不得已並在提出抗議之後默從你方所採取的主張。同時我必須繼續希望你方為了司法的利益,將不採取任何會破壞正義並使罪犯能逃出法網的步驟。我也必須說明,這一責任是在於聯合國軍而不在於任何其他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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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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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發表關於工作情況的聲明(1953年10月3日). 人民日報, 19531004
  •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臨時報告(1953年12月27日通過)12345.人民日報, 1954年1月8日
  • 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最後報告(1954年2月20日)1234. 人民日報, 1954年3月2日
  • 停戰談判有關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