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地章程
上海租地章程(英語: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Foreign Settlement of Shanghai )[1],又稱為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英語:The Land Regulations of 1845)是英國在上海建立租界的約章。
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依據《虎門條約》中的第六條(「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由第一任英國駐上海領事巴富爾和蘇松道宮慕久達成協議租出一塊地段,供外人長期居留。經反覆交涉,雙方議定此章程,並於同年11月29日由宮慕久以道台名義和告示形式公佈[2]。共23款。章程規定,將洋涇浜(今延安東路)以北,李家莊(今北京東路)以南之地,租與英人使用。最初,東以黃浦江為自然界限,西界未曾明定。次年9月24日,又議定西以邊路(今河南中路)為界。全部面積為830畝。
此界內,實行「華洋分居」,外人對土地有「永租權」。章程還規定英國領事對居留地內的外國人有專管之權,無須中國官吏過問;可以設立消防機關,僱用更夫維持秩序;如有必要修改,由雙方官員隨時商議。由此,英國在中國取得第一塊租界。
章程的主要條款及影響
1. 租地範圍
其中第二條章程明確了外國人居住區南以洋涇浜(今延安東路)為界,北以李家廠(今北京東路)為界,東至黃浦江,當時西界尚未確定,巴富爾與宮慕久在1846年9月24日商定築一條「邊路」(也稱「界路」,今河南中路)以為西界。對於這塊土地的位置,中英雙方的官員都感到滿意。宮慕久認為設這片位於上海縣城以北較荒僻地帶為外人的租地將有利於華洋分隔。巴爾福則看中這塊泥灘濱江通海便利的港口位置於商務和戰略上的潛力,尤其是如果英國的軍艦可以就近停泊。1848年11月27日,英國第二任駐滬領事阿禮國與上海道台麟桂商議擴充,將北界推至吳淞江(今蘇州河),西界推至泥城浜(今西藏路),在這條擴展條款中,「英租界」(British Settlement)這個稱謂首次出現。
2. 永租權利
其中第九條章程規定「商人租定土地及建築房舍後,得於呈報後自行退租。退租時原業主需將其押手(押金)如數返還。但原業主不得任意停止出租,尤不得任意增加租金。……」這條章程確立了外國人於界內的永租權。當時的中國官吏認為如果允許外國人購買土地便是等於將中國的地產割讓給外國,因此煞費苦心想出了這麼一個解決的辦法,即不危害到中國的領土主權,也確保了外國人於界內長期投資的利益。
3. 市政機構
其中第十二條章程規定「洋涇浜以北之租地與賃房西人,需共謀修造木石橋樑,清理行路,維護秩序,燃點路燈,設立消防機關,植樹護路,開疏溝渠,僱傭更夫,其費用得有租地人請求領事召集會議,以議定分攤方法。」 並在第二十條章程中規定收取分攤款項的「派款人等得請求領事委派正直商人三名,審慎決定應派之數。」 這兩項條款在明確了租地人所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意味了租地人對界內的市政建設和設施有自主行使權。於是1846年12月22日,一個負責界內道路、碼頭等市政設施的規劃、預算和建設,錢款分派和收集的道路碼頭委員會成立。這個委員會是租界內第一個市政機構性質的組織,三名委員由選舉產生,成立後築有以大馬路(今南京路)和界路(今河南中路)為橫縱軸線的縱橫有序的道路多條,由於這些道路形似棋盤,固也稱為「棋盤街」。
4. 司法權
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倘有賭徒、醉漢、宵小擾亂公安或上海商人,或在商人中混雜者,即由領事行文地方官憲,依法懲判,以資警誡。」在此,中國地方官對界內發生的不法行為仍保有司法權。
5. 華洋分居/雜居制度
其中第十五條章程規定「界內土地,華人之間不得租讓;亦不得架造房舍租於華商。」第十六條章程規定「……亦不得建築房舍租於華人,或供華人之用。」這兩條章程充分體現了最初的《土地章程》以華洋隔離政策為目的的初衷。
6. 領照制度
「開設店鋪,發售食物品之類……須由領事予以執照,加以檢查,然後允許設立。」中國傳統的經濟制度向來重農抑商,此次《土地章程》做出「領照」的規定,實為一種經濟制度上的改革,有利於工商業的發展進步。
7. 專管/國際化局面
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尚有他國商人,欲于洋涇浜以北界內租地建屋或居留、囤積貨物者,須先啟明英國領事,得其許可,以免誤會。」此條規則充分顯示了英國領事對於英租界的目標是想要將之建設成為一個由英國專管的外國人居留地。1846年的「美國國旗」事件是對這一目標的首次挑戰,而英國領事則於次年請求上海道台在原有《土地章程》中追加一條章程:「在特許英商之租地範圍內,除得懸掛英國國旗外,任何國人不得懸掛該國國旗。」至此,租界之種種事宜基本上是由英國領事和上海道台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