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1997年12月29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獻血法
公佈日期1997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1998年10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現狀:施行中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第一條是「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1][2]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2]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Signatory: 江澤民, 1997-12-29, Wikidata Q10872099 (中文) 
  2.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1997年12月29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