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2001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修訂通過;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頒佈生效[3]。2019年8月26日,本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第2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藥品管理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
公佈日期1984年9月20日
施行日期1985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4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 人大會議通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 國家主席公佈:(1984年9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簽署公佈)
修正案
列表
  •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 2013年12月28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 2015年4月24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 2019年8月26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1]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現狀:施行中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是以藥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深入論述了藥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學標準化管理、藥品稽查管理、藥品集中招投標採購管理、對醫藥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1984年9月20日第6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施行中版本為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第2次修訂,於2019年12月1日施行。

2019年修訂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為2001年《藥品管理法》大修訂後的第一次全面修訂。新法對「假藥劣藥」的範圍作出修改,取消了「按假藥論處」「按劣藥論處」表述,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情形從藥品品質的假劣中分離出來,單獨列出進行表述。其中,不再將「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對於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減輕或者免予處罰。新法還從制度設計上鼓勵創新、加快新藥上市,同時也開放處方藥的網上銷售,並對銷售行為做進一步規範[4]

參考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www.npc.gov.cn. [2018-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26). 
  2.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执业药师考试用书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指南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7版 2016版. 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 2016.04: 252. ISBN 978-7-5067-8356-9. 
  3. ^ 徐青松主編. 卫生与法 走进医学法律的殿堂. 上海:第二軍醫大學出版社. 2014.06: 262. ISBN 978-7-5481-0870-2. 
  4. ^ 进口药、创新药、网络售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回应三大关切. 新華網. [2019-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