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時工作制

八小時工作制是一項對勞動時間的倡導,主張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應不超過八個小時。這一制度的雛形起源於16世紀的西班牙,現代概念倡導則由英國空想社會主義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8月提出。其後由於工業革命發展,歐美資本家勞工的剝削不斷加劇,最終北美的工人率先實行並走上街頭抗議,倡導實行八小時工作制。1886年5月1日,美國芝加哥爆發了歷史最大的罷工,即以倡導八小時工作制為目標。

歷史

16世紀

八小時工作制的雛形可以追溯到16世紀的西班牙[1]。1593年,西班牙的腓力二世通過《腓力二世法令西班牙語Ordenanzas de Felipe II》建立了一個八小時工作制系統:

Título sexto. De las fábricas y fortificaciones.

Ley VI Que los obreros trabajen 8 horas al día repartidas como convenga.

Todos los obreros trabajaran ocho horas al día, cuatro á la mañana, y cuatro á la tarde en fortificaciones y fábricas, que se hicieren, repartidas á los tiempos más convenientes para librarse del rigor del sol, más o menos lo que á los ingenieros pareciere, de forma que no faltando un punto de lo posible, también se atienda à procurar su salud y conservación.

第六篇:關於工廠和要塞

法律六:工人應每天工作8小時,適當分配。

所有工人每天應在要塞和工廠中工作八小時,上午四小時,下午四小時。他們工作的要塞和工廠應按工程師認為合適的方式建造,他們的工作時間應分佈在最舒適的、能夠躲避太陽照射的時段,且工程師也應該或多或少地認同這些時段工作的合適性,此外還應該注意保證工人們的健康和安全。

—  Recopilación de leyes de los reinos de las indias. Mandadas a Imprimir y Publicar por la majestad católica del rey Don Carlos II, nuestro señor. Libro Tercero.[2]

除上述限制外,礦工的工作時間被進一步限制在7小時以內。此外,這些工作要求也適用於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土著,他們在「印第安人共和國」中保有自己的立法組織,選舉自己的市長[1]

工業革命

1810年,羅伯特·歐文開始倡導一天工作十小時,並且在他位於新拉納克的社會主義企業中實踐了此制度。1817年,他進一步制定了八小時工作制的框架,以及這一運動的口號:「八小時工作、八小時娛樂、八小時休息。」[3]在英國,1847年通過的工廠法令英語Factories Act 1847規定婦女、兒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在法國,1848年的二月革命之後,法國工人爭取到了十二小時工作制[4]

憲章運動和早期工會組織都通過抗議等方式要求縮短工作日和改善工作條件。19世紀40年代至50年代,新西蘭和澳大利亞英語Australian labour movement的工人運動率先爭取到了八小時工作制,但直到20世紀八小時工作制才得到進一步推廣及各國的立法確認。

第一國際在1886年的日內瓦代表大會英語Geneva Congress (1866)上確認了其要求各國立法保障8小時工作制的訴求,宣佈「從法律上限制工作日,是這樣一個先決條件,沒有這個條件的話,改善工人階級狀況和使工人階級獲得解放的一切嘗試必將毫無成效」,「代表大會提議把八小時作為法定工作日的限度。」[5]卡爾·馬克思認為這些舉措對工人的健康至關重要,他在《資本論》第一卷中寫道:「可見,資本主義生產——實質上就是剩餘價值的生產,就是剩餘勞動的吸取——通過延長工作日,不僅使人的勞動力由於被奪去了道德上和身體上的正常發展和活動的條件而處於萎縮狀態,而且使勞動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6][7]

實施情況

中國大陸

  • 1922年5月1日,中共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廣州通過「八小時工作制案」。
  • 1929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立法院通過《工廠法》並經時任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公佈制定,規定成年工人及童工實施八小時工作制。[8][9]
  • 1931年1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公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 1948年2月27日,時任中共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於工商業政策》中指出:「將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正確方針同片面的、狹隘的、實際上破壞工商業的、損害人民革命事業的所謂擁護工人福利的救濟方針嚴格地加以區別」,告誡工人階級「絕不可只看到眼前的片面的福利而忘了工人階級的遠大的利益」[10]。毛澤東在同年4月8日《再克洛陽後給洛陽前線指揮部的電報》中謂:「入城之初,不要輕易提出增加工資減少工時的口號。在戰爭時期,能夠繼續生產,能夠不減工時,維持原有工資水平,就是好事。將來是否酌量減少工時增加工資,要依據經濟情況即企業是否向上發展來決定。」[11]因此在第二次國共內戰攻守態勢轉向,中國共產黨不斷攻佔大中城市的時候,並沒有激進地採取降低工時甚至每日八小時工作制。
  • 194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具有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32條規定:「公私企業目前一般應實行八小時至十小時的工作制,特殊情況得斟酌辦理。」例如,1949年11月由濰坊兵工廠、渤海兵工廠、膠東兵工七廠抽調800餘人組建的山東輕金屬公司(現今的中鋁山東鋁業公司)「當年實行十小時工作制,白天上班,晚上還要扛起槍當護廠隊」。[12]
  • 1952年7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一百四十六次政務會議通過《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規定:「為保障職工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並擴大就業面,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堅決貫徹八小時至十小時工作制,一切較大的公私營工礦交通運輸企業均應儘可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凡屬有原料,有銷路,技術條件許可者,可將現行的每日一班制或兩班制改為每日兩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礦區的國營商店、合作社也應儘可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時間還應低於八小時。一切公私企業的加班加點,均應受嚴格的限制。」[13]
  • 1956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建築業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制度的規定》[14]
  • 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發佈《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作制度。」
  •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將8小時工作制上升為法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 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8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超過工作日法定勞動小時的,按照雙倍的小時工資支付加班報酬;節假日加班的,按照三倍的小時工資支付加班報酬。

香港

目前還沒有標準工時的相關法律。[16]2012年,香港七大商會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僱主聯合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以標準工時立法將破壞香港自由經濟體制為由,發表反對立法聲明書。[17]2013年4月9日,香港特區政府標準工時委員會宣佈成立。首任標準工時委員會主席為梁智鴻。2014年7月底,香港標準工時立法的公眾諮詢期結束。[18]

蘇聯/俄羅斯

1917年蘇俄十月革命四天後正式宣佈法令,實施八小時工作制。

美國

191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Adamson Act英語Adamson Act,規定在跨州經營的鐵路行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超時工作要支付額外加班費。其背景是美國面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市場需求旺盛,工會要求不得超長工時。這是美國第一次有聯邦法律干涉私營企業的工時制度。這遭到了僱主對該法案的抵制,並聯合起訴該法案違憲。191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該法案合憲英語Constitutionality

193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每周44小時工作(1940年改為40小時),加班工資為1.5倍,最低工資標準25¢每小時,最低就業年齡以反對童工(18歲以下不能從事危險工種,16歲以下不能在學校授課時間從事工作)。該法案適用於跨州經營的行業的70萬僱員。

八小時工作制並不是適用於所有勞工,如文員和行政人員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每週40小時,且沒有資格獲取加班費[19]。此外專業職位,如法律、醫學、牙科、驗光、建築等也不適用於八小時工作制和加班費[20]

日本

1947年帝國議會通過的労働基準法日語労働基準法,規定全國實行八小時勞動制。

臺灣

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國民政府先前制定的《工廠法》作為戰後初期臺灣八小時工作制的基準。後由於對外出口擴張政策下,勞動條件亟待保障與提升,中華民國立法院於1984年另通過制定《勞動基準法》,並經時任總統蔣經國公佈實施迄今,仍維持八小時工作制規定。[21][22]

另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Cervera, César. La jornada de ocho horas: ¿un invento "sindicalista" del Rey Felipe II? [八小時工作日:國王腓力二世的「工會主義」發明?]. www.abc.es. ABC. 2019-05-08 [2020-10-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8) (西班牙語). 
  2. ^ Boix Blay 1841,第37頁.
  3. ^ 背景资料:“五一”国际劳动节与八小时工作制. 新華網. 新華社. 2016-05-01 [2022-03-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8). 
  4. ^ Marx, Karl. Capital: The process of capitalist production. Translated by Samuel Moore, Edward Bibbins Aveling, and Ernest Untermann. C. H. Kerr. 1915: 328. 
  5. ^ 限制工作时间. 中文馬克思主義文庫. [2022-03-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27). 
  6. ^ 馬克思, 卡爾. 第八章 工作日. 《资本论》第一卷:资本的生产过程. 1867 [2022-03-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27). 可見,資本主義生產——實質上就是剩餘價值的生產,就是剩餘勞動的吸取——通過延長工作日,不僅使人的勞動力由於被奪去了道德上和身體上的正常發展和活動的條件而處於萎縮狀態,而且使勞動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 
  7. ^ Neocleous, Mark.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Dead: Marx's Vampires (PDF). Brunel University. [2013-11-0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5-04-12). 
  8. ^   工廠法_(民國18年). 維基文庫. 1929. 第八條:成年工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質,有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定至十小時。......第十一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9. ^ 《國民政府公報》第359號. 民國18年12月31日出刊 [2024-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26). 
  10. ^ 《關於工商業政策(1948年2月27日)》,見《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285頁。
  11. ^ 《再克洛陽後給洛陽前線指揮部的電報(1948年4月8日)》,見《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324頁。
  12. ^ 《鲁中晨报》山铝60年铸辉煌 传承老兵工企业的责任与担当 2014-07-01. [2015-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14). 
  13. ^ 存档副本. [2014-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12). 
  14. ^ 存档副本. [2014-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12). 
  15. ^ 存档副本. [2014-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12). 
  16. ^ “香港工人五一节游行诉求多 实行法定八小时工作制成焦点” 来源:国际在线记者丁一鸣 2014年5月1日. [2014年9月1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9月12日). 
  17. ^ 香港至今未实现8小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被指破坏自由经济, 2014-08-06 来源: 澎湃新闻网记者 梁晓忆 张昕然. [2016-0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18. ^ “香港至今未实现8小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被指破坏自由经济” 澎湃新闻社记者 梁晓忆 张昕然. [2014-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12). 
  19. ^ Gray, Mary L. Ghost work : how to stop Silicon Valley from building a new global underclass. Boston. : 51. ISBN 978-1-328-56628-7 (英語). 
  20. ^ 工業福利委員會第 2-2001 号令《個人服務業 的工資,工時和工作條件》 (PDF). 加州勞資關係部. [2021-08-0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2-28) (中文(繁體)). 
  21. ^   勞動基準法_(民國73年). 維基文庫. 1984. 第三十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2. ^ 《總統府公報》第4327號. 民國73年7月30日出刊 [2024-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