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汪精衛國民政府)
司法院是汪精衛國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機關,1940年3月30日設立。
汪精衛國民政府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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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40年3月30日 |
前身機構 | 司法院 |
解散時間 | 1945年8月16日 |
後繼機構 | 司法院 |
機構駐地 | 汪精衛國民政府 南京市 |
機構首長 | 院長:溫宗堯(1940年-1945年) 副院長:朱履龢(1940年-1945年) |
上級機構 | 汪精衛國民政府國民政府委員會 |
概況
設立時溫宗堯出任司法院長,朱履龢任副院長。司法院是國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機關,下轄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
主要官員
主要官員包括:[2]
- 院長:溫宗堯(1940年3月31日任)
- 副院長:朱履龢(1940年3月31日任)、張國元(1945年5月30日任)
- 秘書長:姚順伯(1944年5月在職)
- 簡任秘書(1944年5月在職):黃福明、溫永長、江浩然、溫慶球
最高法院
- 院長:張韜(1940年3月31日任)
- 推事兼庭長(1944年5月在職):趙鉦鏜、林大文、錢聲教、黎冕
- 推事(1944年5月在職):柴宗𤪤、王鳳球、沈必達、朱宗周、陳瑞臻、蔣廷華、孔昭垚、邊毓芬
- 檢察長:陳恩普(1944年5月在職)
- 檢察官(1944年5月在職):劉哲、林廷琛、朱雋、高維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