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

法律术语

告訴乃論(德語:Antragsdelikt),又稱親告罪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國家才會追究被告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反之,非告訴乃論(或稱「非親告罪」)則是指刑事偵查、起訴是由偵查機關主動發起,起訴與否操之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取決於原告意思表示。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

刑事訴訟存在「公訴」與「自訴」兩種模式,前者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被告,後者則是由被害人自行對被告提起訴訟。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只是起訴條件的差異,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並無不同;因此台灣民間慣以稱呼的「公訴罪」並非正確的法律用語,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種類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論是告訴乃論或者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假設雙方達成和解,如果只是私下和解,有時候被害人之後又向司法機關提告,因此如果確實有達成和解的意思,仍建議循正式方式,簽署和解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

各地情況

德國

德語 Antragsdelikt 一詞中,Antrag 意為申訴,Delikt 源於拉丁語 dēlictum,意為違法。

德國刑法》規定了如下只有被申訴才會被起訴的犯罪行為:

  • 非法入侵(§ 123)
  • 在行為監督期違反指示(§ 145a)
  • 誹謗(§ 185,與§ 194結合使用)
  • 侵犯私隱和個人秘密(§ 203和204,與§ 205結合使用)
  • 家庭盜竊(§ 247)
  • 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徵用(§ 248b)
  • 偷電(§ 248c)
  • 非法提供利益(§ 257)
  • 妨礙強制執行(§ 288)
  • 非法收回典當物品(§ 289)
  • 非法捕魚(§ 293,與§ 294結合使用)
  • 醉酒導致限制刑事責任時犯下的行為(§ 323a)
  • 違反財政保密協議(§ 355)

同時還規定了如下只有被害者控訴或符合「特殊公共利益」情況下才會被起訴的犯罪行為:

  • 法定強姦,當受害者年齡在14至16歲之間且犯罪者年齡超過21歲(§ 182第3款)
  • 猥褻(§ 183)
  • 侵犯私隱和個人秘密(§§ 202a和202b,與§ 205結合使用)
  • 傷害罪(§ 223,與§ 230結合使用)
  • 過失傷害罪(§ 229,與§ 230結合使用)
  • 拐賣兒童(§ 235)
  • 跟蹤騷擾(§ 238第1款)
  • 盜竊和挪用低價值物品(§ 248a)
  • 商業腐敗和賄賂(§ 299,與§ 301結合使用)
  • 損壞財物(§ 303,與§ 303c結合使用)
  • 非法篡改數據(§ 303a,與§ 303c結合使用)
  • 非法破壞計算機(§ 303b,與§ 303c結合使用)

日本

日本刑法刑法 (日本)中親告罪的例子包括:

  • 事實公開後可能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犯罪行為
    • 未成年者略取・誘拐罪(刑法229條本文、224條)
    • 名譽毀損罪・侮辱罪(同法232條、230條・231條)
    • 信書開封罪・秘密漏示罪(同法135條、133條・134條)
  • 罪責較輕或者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的犯罪
    • 過失傷害罪(刑法209條)
    • 私用文書等毀棄罪・器物損壊罪・信書隠匿罪(同法264條、259條・261條・263條)
  • 因親屬關係問題應限制介入的犯罪
    • 親族間的竊盜罪(親族相盜例)・不動産侵奪罪(刑法244條2項、235條・235條之2)
    • 親族間的詐欺罪・恐喝罪等(同法251條・244條2項準用、246條、249條等)
    • 親族間的橫領罪(同法255條・244條2項準用、252條等)

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
  • 第230條(血親性交罪
  • 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 第239條(通姦罪
  • 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 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第310條(誹謗罪
  •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 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 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 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 第318條(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祕密罪)
  • 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
  • 第356條(妨害債權罪
  •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特殊條件
    • 親屬間的竊盜、侵佔、詐欺、背信(§324、§338、§343)
    • 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229-1)
    • 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4歲之人或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229-1)
附屬刑法
  • 《人工生殖法》第36條
  • 《性騷擾防治法》
  • 《公平交易法》第37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41條之罪(意圖營利除外
    • 第42條之罪(對公務機關除外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第24條第1項
    • 第25條第1項
    • 第28條
  • 《陸海空軍刑法》
    • 第52條(侮辱長官上官罪)
    • 第60條(毀壞一般軍用設施物品罪)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第35條(洩密)
  • 《著作權法》: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製造或散佈盜版光碟、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之罪。
  • 《電信法》:第56條之1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中華人民共和國

告訴乃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稱為告訴才處理、親告罪,共有四類五罪:

四類五罪均為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刑事案件,不過除侵佔外的另外四種均存在除外情形[1][2]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