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十二屆)
概述
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各組成部門負責人
- 外交部 部長:王 毅
- 國防部 部長:常萬全(國務委員兼任)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任:徐紹史 → 何立峰
- 教育部 部長:袁貴仁 → 陳寶生
- 科學技術部 部長:萬 鋼(致公黨中央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
- 工業和信息化部 部長:苗 圩
-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主任:王正偉(回族,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
- 公安部 部長:郭聲琨(國務委員兼任)
- 國家安全部 部長:耿惠昌 → 趙克志
- 監察部 部長:黃樹賢(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楊曉渡(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監察部屬於國務院序列,但其機關與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合署辦公,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 民政部 部長:李立國 → 黃樹賢
- 司法部 部長:吳愛英(女) → 張軍
- 財政部 部長:樓繼偉 → 肖捷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部長:尹蔚民
- 國土資源部 部長:姜大明
- 環境保護部 部長:周生賢 → 陳吉寧 → 李干傑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部長:姜偉新 → 陳政高 → 王蒙徽
- 交通運輸部 部長:楊傳堂 → 李小鵬
- 水利部 部長:陳 雷
- 農業部 部長:韓長賦
- 商務部 部長:高虎城 → 鍾山
- 文化部 部長:蔡 武 → 雒樹剛
-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任:李 斌(女)
- 中國人民銀行 行長:周小川(全國政協副主席)
- 審計署 審計長:劉家義 → 胡澤君(女)
歷次全體會議
第一次全體會議
- (2013年3月20日)
- 宣佈了國務院領導分工和機構設置。
- 會議通過了《國務院工作規則》。
第二次全體會議
- (2014年1月23日)
- 討論即將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第三次全體會議
- (2014年9月17日)[1]
- 會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決定任命崔世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
-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當即簽署了任命崔世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第655號國務院令。
第四次全體會議
- (2015年1月19日)[2]
- 討論即將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決定將《政府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發往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單位徵求意見。
第五次全體會議
- (2016年1月22日)[3]
- 討論擬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和「十三五」規劃綱要草案,決定將《政府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和《「十三五」規劃綱要(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往各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徵求意見。
第六次全體會議
- (2017年1月18日)[4]
- 討論擬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決定將《政府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發往各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徵求意見。
第七次全體會議
- (2017年3月31日)[5]
- 決定任命林鄭月娥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於2017年7月1日就職。
- 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選舉林鄭月娥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人選的報告,聽取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王光亞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人選產生過程的匯報。
第八次全體會議
- (2018年1月22日)[6]
- 討論擬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決定將《政府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發往各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徵求意見。
參考文獻
-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任命崔世安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张高丽等出席. 中國政府網. 2014-09-17 [2018-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张高丽等参加. 中國政府網. 2015-01-19 [2018-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等. 中國政府網. 2016-01-22 [2018-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中國政府網. 2017-01-18 [2018-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七次全体会议. 中國政府網. 2017-03-31 [2018-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 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中國政府網. 2018-01-22 [2018-0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