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投毒案
復旦投毒案,司法稱林森浩故意殺人案,2013年4月發生於復旦大學楓林校區。同為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住同寢室的林森浩與黃洋因瑣事發生矛盾,林森浩於3月31日從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實驗室取得劇毒化學品N-二甲基亞硝胺原液並隨後投放至寢室的飲水機內,黃洋翌日(4月1日)飲用該飲水機的水後感覺不適遂前往中山醫院就診。由於病因不明,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黃洋病情卻持續惡化,最終於當月16日下午15時23分搶救無效不幸去世。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2015年1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林森浩死刑。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在上海被執行死刑。
林森浩故意殺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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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 | |
公訴機關 |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
公訴日期 | 2013年10月30日 |
被告人 | 林森浩 |
公訴罪名 | 故意殺人罪 |
審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 |
宣判日期 | 2014年2月18日(一審判決) 2015年1月8日(二審裁定) 2015年12月8日(核准死刑裁定) |
宣判結果 |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5年12月11日執行死刑) |
其他 | |
調查機關 | 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刑事偵查大隊 |
證人 | 檢方提供的證人
辯方提供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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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各方
被害人
黃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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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
出生 | 1985年8月15日 中國四川省自貢市榮縣 |
逝世 | 2013年4月16日 中國上海市復旦大學楓林校區 | (27歲)
死因 | 中毒引發急性肝損傷導致多器官衰竭 |
國籍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 | 漢族 |
教育程度 | 碩士研究生 |
母校 | 榮縣中學 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
黃洋(1985年8月15日-2013年4月16日),四川省自貢市榮縣人,家中獨子。父母均為下崗職工。
黃洋高中就讀於榮縣的榮縣中學。2004年首次參加高考因分數未達理想學校分數選擇復讀。2005年第二次高考以690分進入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預防醫學專業學習,2010年轉入臨床醫學專業[1],並獲得直研進入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耳鼻喉科的機會。讀研期間黃洋曾接受學校的特困生獎助金。黃洋在事發前剛獲得直升博士生的機會,考博成績為耳鼻喉科第一名。
加害人
林森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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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
出生 | 1986年10月17日 中國廣東省汕頭市 |
逝世 | 2015年12月11日 中國上海市 | (29歲)
死因 | 死刑 |
國籍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 | 漢族 |
教育程度 | 碩士研究生 |
母校 | 潮陽一中 中山大學中山醫學院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
刑事處罰 | 死刑 |
林森浩(1986年10月17日-2015年12月11日),廣東省汕頭市人,家中排行第三,有兩姐姐一弟一妹[2]。父親在服裝廠打工,母親從事廢品回收工作,並患有心臟病。
林森浩高中就讀於潮陽一中[2],2006年考入中山大學中山醫學院。2010年免試進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攻讀研究生,並在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見習,專業為影像醫學與核醫學[3]。
黃洋事發前居住在復旦大學楓林校區西區20號樓421寢室,與林森浩為同一寢室室友。
案件經過
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森浩將其實驗後剩餘的劇毒化合物N-二甲基亞硝胺帶至寢室,並注入飲水機槽。第二天早上,黃洋喝下寢室內飲水機內的水[4]。至10時許,黃洋開始有噁心、嘔吐、發燒等症狀,並於當日中午被導師和同學送到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醫院初步診斷認為是吃壞了東西,按照胃腸炎給予輸液治療。因為症狀沒有好轉,黃洋在同學的陪同下於4月2日晚上9時前往急診,化驗結果表明其肝功能已經出現損傷[4]。3日,黃洋病情加重,血小板數量減少,轉移進外科重症監護室。經過初步會診,醫生認為是中毒而造成的肝損傷,但因毒素不明,難以判斷及對症下藥。兩天之後,黃洋鼻孔出血[4]。8日,黃洋陷入昏迷狀態,但病因仍不明確。
4月9日,黃洋的師兄孫希才接到黃、林同寢室室友葛俊琦短訊[5],短訊內容是「提請注意一種化學藥物,周圍有人常在用。」孫立刻將情況告知黃洋的導師,並通過查閱資料發現接觸N-二甲基亞硝胺的試驗用小白鼠的症狀與黃洋的症狀類似。之後其向復旦大學保衛處、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報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接復旦大學保衛處對黃洋中毒事件報案,上海警方接報後立即組織專案組開展偵查。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後通報,在黃洋宿舍的飲水機殘留水中檢測出有毒化合物[6]。並發現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晚對其實施刑事傳喚。
12日,醫院發出了黃洋的《病危通知書》。同日林森浩被刑事拘留。次日下午,黃洋瞳孔放大[4]。14日,黃洋腦電圖消失,肺部因為纖維化而沒辦法自主呼吸。之後4月16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宣佈黃洋於當日15時23分去世[7]。
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林森浩。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則於25日批准逮捕林森浩。
2013年5月5日,黃洋父母給時任復旦大學校長楊玉良寫親筆信,質疑學校推諉避責,官僚作風。
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鑑定意見通知書》,診斷稱林森浩無精神異常[8]。同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犯罪嫌疑人林某的提起的公訴已被二中院正式受理,公訴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
一審判決
案件於2013年11月27日9時30分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中,林某當庭供認了起訴書指控其採用投毒的方法致黃洋死亡的事實,但對作案動機、目的等進行了辯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動機、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開了調查,並充分聽取了庭審過程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並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至18時15分,該案庭審結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當庭宣判[9]。
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為泄憤採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被害人黃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系醫學專業的研究生,又曾參與用二甲基亞硝胺進行有關的動物實驗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物品,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洋飲用後中毒。在黃洋就醫期間,被告人又故意隱瞞黃洋的病因,最終導致黃洋中毒死亡。法院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林森浩父親林尊耀當庭表示上訴[10]。
二審裁定
201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再審復旦投毒案。上午10時,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開審理。被告林森浩的兩位辯護律師斯偉江、唐志堅當庭提交7組新證據,以證明黃洋的死不排除其自身健康原因,並就死因向法庭提出重新進行鑑定。在庭審中,被告人林森浩辯護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法醫胡志強到庭。庭審持續13小時,到晚上11時30分左右二審結束。法官宣佈休庭,擇日宣判[11][12]。案件於2015年1月8日在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死刑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林森浩在得知二審判決結果後聲明表示,如果判決最終核准,他希望捐獻遺體[13][14]。開庭前,林森浩給黃洋父母手寫了一封道歉信,但黃洋父母拒收[15]。
2015年12月7日14時,林森浩於死刑覆核結果公佈前一天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接受央視記者專訪[16],再次表達了對自己行為的後悔與愧疚。
社會影響
事件發生後,許多媒體公佈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種信息、毒物及其來源和投毒過程的細節。有專家認為,因為警方並沒有公佈嫌疑人的姓名以及案情細節,也沒有公佈有毒物質的具體細節及其來源,某些媒體違背了新聞的基本準則,肆意揣測投毒物質和毒物來源,可能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18]。
有記者指出,一些高校在類似的化學物品上有監管的漏洞,如果不堵住漏洞,類似案件有可能會再次發生。復旦大學宣傳部副部長則聲稱案發之後學校做過調查,認為學校在毒藥保護制度上是健全的[19]。但也有媒體報道復旦大學在毒藥保護制度上並沒有取得切實的作用,實驗室毒品很容易帶出[20],甚至批評復旦大學一直在想方設法為自己洗清責任而不是為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利益考慮[21]。
而一些媒體則認為,在尚未知道詳情的情況下,急切的反思並擴大化到體制層面同樣是不可取的[22][23]。
廢除死刑爭議
2014年5月,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65人來自法學院、35人來自醫學院、另外77人來自其他學院)聯合簽名的《關於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另有一份《聲明書》。兩份文件建議上海高院給被告人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並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請求信中以「世界上已經有127個國家廢除死刑」所為辯護理由之一[24]。但受害者黃洋的父親表示不接受請求信的內容,有觀點認為學生為復旦投毒案兇手求免死是干擾司法[25]。
被指隱身事後的推動者復旦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謝百三,在5月12日承認參與此事,並稱「他們(指網絡上的批評者)關心的是殺不殺林森浩,我們則希望通過個案逐步推動死刑的廢除」[26]。本案二審後,中國大陸地區死刑存廢的問題引起社會關注。
2014年12月12日儲殷於《中國青年報》就本案發表文章反對廢除死刑[27]。反方論點認為中國目前制度是屬於半廢除死刑狀態,也就是「慎殺」的觀念才是世界最先進制度,不必盲從一些歐洲國家誤以為跟他們一樣才是進步,不能讓他們壟斷了進步的解釋權,現行司法很大程度將死刑與否交與被害人家屬意見,若能取得家屬原諒有很大概率免死,但復旦一案嫌疑人直到二審還是主張投毒是愚人節開玩笑,但法官問他「若是開玩笑,此一行動的笑點到底在哪?」這一關鍵問題,他卻無法回答,因此被認為是狡賴到底無認罪悔罪,也因此得不到被害家屬諒解,沒有不判死刑的理由[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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