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

已实施犯罪,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成功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1]

構成要件

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

着手: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

  • 主觀說認為,當犯罪行為人的危險性格或者犯罪故意被確認無疑時,便是着手該說是以行為人的主觀心意為着眼點的。
  • 形式客觀說認為,當犯罪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時,就是着手。該說是以犯罪行為的形式客觀事實為着眼點的。
  • 實質客觀說認為,當犯罪行為人開始實施具有發生犯罪結果的現實危險時,就是着手。該說是以犯罪結果的客觀危險為着眼點的。
  • 折中說認為,要主客觀相結合進行判斷,行為已確定表明了犯罪意圖,此行為繼續實施能直接引起危害結果發生才算着手。

判斷某行為是否進入着手,可以視具體案情從以下角度進行分析:一是看此行為是否能直接引起危害結果發生;二是看該行為能否表現行為人犯罪的意圖;三是看行為人是否直接接觸或接近了犯罪對象或被害人;四是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所準備的工具和條件。

犯罪未能得逞

其一,行為人的犯罪意圖未能實現或犯罪行為人所追求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其二,其刑法含義應當有所限定,即行為人的犯罪意圖應當限定於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範疇內。

未能得逞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類

以犯罪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

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否實行終了以行為人是否實施完自己想實施的行為為準,但如果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已經齊備了犯罪構成要件,也屬於實行終了。

以犯罪行為實際是否能完成為標準

分為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分為工具不能犯、手段不能犯和對象不能犯。

另外,刑法中有一些罪,只有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犯;例如內亂罪,以刑法學的笑話來解釋:「內亂罪的既遂犯就會成為國父。」

立法例

  中國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刑法》

參考資料

  1. ^ 張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21. ISBN 9787519758011.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