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陽一中事件
漢陽一中事件,又稱漢陽事件,是1957年6月中國湖北省漢陽縣第一中學(今武漢市蔡甸區漢陽一中)學生因升學率問題而罷課、請願和鬧事,甚至衝擊縣政府的事件,震動一時,故又與此前一年的1956年匈牙利革命(中國大陸通稱「匈牙利事件」)相提並論,被稱為「小匈牙利事件」。
時間 | 1957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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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時間 | 3個月(事件發端至審判) |
地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孝感專區漢陽縣(今武漢市蔡甸區) |
座標 | 30°35′07″N 114°01′11″E / 30.58528°N 114.01972°E |
別名 | 漢陽事件、小匈牙利事件 |
類型 | 罷課、示威遊行、騷亂 |
動機 | 漢陽一中教師提及高中招生比例較低致使校學生不滿 |
參與者 | 漢陽一中學生 |
結果 | 定性罷課鬧事行為為「反革命事件」、將民盟及該組織在湖北省主委馬哲民認定為「右派」、與本事件無關的校長王建國等三人被判死刑、多名學生及教師被判刑或受處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獲平反) |
死亡 | 4人(王建國、鍾毓文、楊煥堯及事後越獄而被處決的鄒振鉅) |
過程
1957年6月12日,漢陽一中化學教師李穗在初三(4)班上課時,為激勵學生學習,提出當年高中招生比例很小,大概20中選1人(5%),意在激勵學生用功。其信息來源於《教師報》,且孝感專區當年下達漢陽縣的招生計劃也正好是應屆初中畢業生的5%(後來改為26%,而1956年的升學率則是90%[1])。由於學生得知當年的升學率遠低於前一年,學生向校領導詢問確切升學率,並提出要到縣教育局查看文件[2]。當天午飯後,初三(8)班一名學生敲起了集合鍾,全校9個初中畢業班的部分學生到縣人民委員會討說法。由於未見到縣長,又翻不到文件,學生開始扔辦公用品、打碎門窗玻璃、損毀電話,並在牆上寫大字報,並衝擊縣人委。6月13日上午,學生上街遊行,而學校領導、教師開始做學生工作,之後數百名工人趕來將學生驅散[3]。
鎮壓
6月13日晚上,中共漢陽縣委召開緊急會議,定性一中學生罷課鬧事屬於「反革命事件」。14日,縣委在一中分別召集教師、學生開會,宣佈學生鬧事屬於「敵我矛盾性質」。隨即,公安機關進駐了學校。15日,孝感專區黨委和漢陽縣委調集了近百名幹部組成「漢陽事件」考察團,進駐漢陽一中。考察團認定前台鬧事是學生,幕後指揮是教師,發動全校師生大揭發、大檢舉。而矛頭很快集中指向副校長王建國(時年32歲,1950年從湖北革命大學畢業分配到漢陽縣工作,出身富農,曾加入三青團)。1956年,土改幹部韓建勛調任一中書記兼校長後,教員中很多人認為他是外行,在教學業務上仍相信王建國。中共漢陽縣委當時認為存在「以副校長王建國為首的反革命集團」,與王建國工作接近的人物也一併列為「反革命集團」的骨幹成員。語文教研組長鍾毓文列為「反革命集團」骨幹分子。縣文化館圖書管理員、民盟盟員楊煥堯在遊行當天因學生到文化館要開水喝並試圖借用電話,曾與學生有短暫交談,被考察團視為另一突破口。隨後考察團發現楊煥堯曾按照縣委統戰部的意見,找過漢陽一中黨支部聯繫民盟盟員的發展工作,並有過發展王建國為盟員的意向。由於中央的反右運動已揪出民盟領導人章伯鈞、羅隆基等「大右派」(章羅同盟),湖北省也已將湖北省民盟主委馬哲民打成「右派」,考察團遂將民盟和馬哲民視為這次鬧事的總後台。楊煥堯作為「反革命集團」的「軍師」,也被列為骨幹成員。
9月6日,湖北省漢陽縣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召開宣判大會,判處王建國、鍾毓文、楊煥堯三人死刑,立即執行。執行地點為學校操場,有上萬人參與了大會。另外十人判不同程度有期徒刑,數十人受處分或退學。此後美國青年代表團、匈牙利訪問團、路透社記者先後訪問漢陽一中。1959年4月,學校再次舉行宣判大會,原判處10年徒刑的數學老師鄒振鉅因越獄逃跑罪被處決。[4]:4-5[5][6]各大報刊發佈社論、報道,《人民日報》報道題為《馬哲民策動的「小匈牙利事件」》,另有新聞片《鐵證》[7][8][9]。
後續
1985年5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給中共湖北省委來函,將趙迪生等人要求為漢陽事件平反的信件轉去,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派人參加,對此案進行複查。與此同時,中共中央辦公廳還啟動了督辦程序。1985年6月25日,中辦信訪局李同信給湖北來電話,詢問5月30日廳字(85)189號函是否收到、如何處理,要求向中辦信訪局匯報。6月26日,湖北方面匯報,由中共湖北省委領導人關廣富、錢運錄、王群、沈因洛批示,由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組織工作組進行複查,張思卿任組長。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黃仁賢、吳洵松法官全程參與複查組工作。
1985年12月31日,由中央辦公廳主持,中央辦公廳、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信訪局負責人最後審定中共湖北省委的報告,形成會議紀要。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書記喬石、中央辦公廳主任王兆國分別作了批示。1986年1月21日,中央正式批覆了湖北省委《關於「漢陽事件」複查情況和處理善後問題的請示報告》。198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審判庭,黃仁賢、吳洵松分別擔任審判員、代理審判員,宣告王建國、鍾毓文、楊煥堯無罪[4][10]。
參考文獻
- ^ 湖北省高級法院刑三庭. 冤案昭雪 教训深刻——记一九五七年“汉阳事件”的平反. 人民司法. 1986, (10): 22-24.
- ^ 武漢市蔡甸區政協文史學習委員會. 蔡甸区文史资料 第8辑 总第15辑 汉阳一中事件始末. 武漢市蔡甸區政協文史學習委員會. 2000.09: 19–24.
- ^ 中共武漢市蔡甸區委黨史辦公室著. 中国共产党蔡甸历史 1949-1978. 武漢:武漢出版社. 2011.06: 133–134. ISBN 978-7-5430-5778-4.
- ^ 4.0 4.1 劉富道. 1957年中國大冤案: 漢陽事件. 新銳文創,. 2012-02-01: 370 [2021-06-22]. ISBN 978986609457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8).
- ^ AMERICANS ABROAD: The Mis-Guided Tour. TIME. 1957-08-26 [2021-0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4).
- ^ 宋春丹; 黃衛 蘇潔. 1957美国青年访华之旅:冰封时期的青年外交. 中國新聞周刊. 2017-07-03 [2021-06-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4).
- ^ 1957-08-08第4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 人民日报1946-2003 - 老资料网. web.archive.org. 2023-03-12 [2023-03-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12.
- ^ 戴禮華. “汉阳一中事件”回眸. 黨史天地. 2006, (9): 40-42.
- ^ 朱岩. 1956年的汉阳一中事件. 炎黃春秋. 2011, (7): 38-39.
- 李功成. 《汉阳一中事件》的纠误. 炎黃春秋. 2011, (10): 63.
- ^ 毛磊,毛傳清著. 火凤凰壮歌 三次革命在湖北的一百个“最”. 武漢:武漢出版社. 2011.09: 280. ISBN 978-7-5430-6129-3.
擴展閱讀
- 劉富道,《漢陽事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
- 武漢市蔡甸區政協文史學習委員會編,蔡甸區文史資料第8輯總第15輯《漢陽一中事件始末》,200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