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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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英語:Tribunal)是進行訴訟和審判聆訊的地方,俗稱公堂。法庭一般設於法院之內,戰時則有可能出現機動的巡迴法庭。
各地法庭
香港
香港司法制度大部份源自英國,位排是法官坐於前方中央位置,後方牆上掛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法官前方為法庭職員,再前方為控方和辯方辯護人(律師),公眾席位於最後方。聆訊時疑犯坐的犯人欄位於傍邊,由法警看守;如屬於民事及家事法庭訴訟,原告/呈請人及被告/答辯人會坐在所屬律師旁邊聽審。開庭時,法官是最後進入法庭的一個。法官進場時,法庭職員會大叫「Court」,所有人均需站立,待法官進座和眾人互相鞠躬後才一起坐下。退庭時,法庭職員亦會大喊「Court」,所有人均需站立,待法官和所有人互相鞠躬後可離開。
法國
法國法庭主要有:
- 最高法庭(終審法院 cours de cassation)
- 上訴法庭(Cours d'appel)
- 大案法庭(TGI),其中包括
- 小案法庭(T.I)
- 商事法庭(Tribunal de commerce)
- 勞動法庭(Prud'Hommes)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的法庭分成大概七種,即最高法院、高庭(高等法庭)、回教法庭(受回教法令管制)、地庭(地方法庭)、上訴庭、推事庭、和消費人仲裁庭(1999年11月為以簡易管道保護消費人利益所創辦)。
中國大陸
澳門
澳門法庭的架構:
台灣
普通法院的法庭主要分為民事庭與刑事庭,針對家事事件、勞資爭議、青少年犯罪等案件則設有家事庭、勞動庭和少年法庭;另外地方法院也設有行政訴訟庭。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 陳弘毅:〈法院在社會中的角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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