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爾那

印度种姓制度

瓦爾那或譯瓦爾納[1]梵語वर्ण羅馬化:Varṇa)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概念,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與《瞿曇法經》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在該制度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範彼此的義務與權利。

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範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理論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應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昇其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瓦爾那理論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詞源

瓦爾那是梵語varṇa वर्ण的音譯。這個術語派生自詞根vṛ,其含義是包蓋(to cover)或封裝(to envelop,可比較於vṛtra)。在《梨俱吠陀》中,這個術語可以意味着:「人的種類、部落、等級、行業」,特別是表達了在雅利安人達薩人之間的對立。[2]

瓦爾那階序

 
一張根據《梨俱吠陀》〈原人訟〉所繪的瓦爾納階序: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至於賤民,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

這些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不提(這些人最早稱為被拒斥的首陀羅),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並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1. 婆羅門梵語ब्राह्मणः,英語:Brahmin):最高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婆羅門本為祭司,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司祭逐漸不受重視,潔淨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2. 剎帝利梵語क्षत्रिय,英語:Kshatriya):次高的瓦爾那,《梵書》(Brahmanas)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剎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3. 吠舍梵語वैश्य,英語:Vaishya):第三等的瓦爾那。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瞿曇法經》(Gautama Dharmasūtra)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4. 首陀羅梵語शूद्र,英語:Shudra):最低的瓦爾那。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和手工業。

文字學家喬治·杜梅吉爾認為,瓦爾那階序並非依由上而下排列的順序,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關係所構成:先是首陀羅被排除在外,其他三個瓦爾那構成一組,即再生族(twice-born,能舉行成年禮的瓦爾那);再生族排除吠舍,由婆羅門與剎帝利構成擁有「統治一切生物權力」的一組;最後婆羅門獨自擁有三種特權,即傳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a]。杜蒙根據上述原則進一步補充,認為瓦爾那階序刻意排除賤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關係。換言之,整個瓦爾那階序的分類關係大致如下:

大←包含範圍→小








   婆羅門
   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   
   再生組       剎帝利
   瓦爾那階序       吠舍
實際上的種姓制度       首陀羅
   賤民

根據上述的架構,可以理解到瓦爾那實際上是一套分類體系,而非具有實質內涵的規範架構。透過瓦爾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羅門心目中的理想種姓制度為何,卻無法真正了解種姓制度實際運作的情形。

另見

註釋

  1. ^ 此特權源自於再生組的六項事功,即《摩奴法典》中記載的「教人學習與自我學習,為人獻祭與自我獻祭,施與受。」這六項事功為再生組中的三個瓦爾納共同擁有,但只有婆羅門能施行其中三項事功。

參考文獻

  1. ^ 夏征農 (編). 瓦尔纳. 辞海 第5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99-9. ISBN 7-5326-0523-X. 
  2. ^ Monier-Williams, Sanskrit Dictionary(1899). Monier-Williams surmises that the "caste" meaning reflects the "contrast of colour between the dark aboriginal tribes and their fair conquerors".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