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略轟炸
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略轟炸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敵方領土中鐵路、港口、城市、工人居所及工業區進行的持續性空中打擊。
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略轟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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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一部分 | |||
潮汐行動中一架B-24轟炸機向位於羅馬尼亞普洛耶什蒂的阿斯特拉羅馬納煉油廠投彈[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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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戰方 | |||
美國 英國 蘇聯 中國 法國 加拿大 澳洲 新西蘭 波蘭 |
德國 意大利 日本 匈牙利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芬蘭 泰國 | ||
指揮官與領導者 | |||
亨利·阿諾德 卡爾·斯帕茨 柯蒂斯·李梅 切斯特·尼米茲 查爾斯·波特爾 理查德·皮爾斯 亞瑟·哈里斯 亞瑟·泰德 克利福德·麥克埃文 喬治·瓊斯 蔣介石 謝爾蓋·胡佳科夫 亞歷山大·諾維科夫 亞歷山大·戈洛瓦諾夫 |
赫爾曼·戈林 阿爾貝特·凱塞林 沃爾弗拉姆·里希特霍芬 胡戈·施佩勒 里諾·福吉耶 弗朗切斯科·普里科洛 埃托雷·穆蒂 東久邇宮稔彥王 杉山元 河邊正三 南雲忠一 特內格·卡爾曼 喬治·傑內斯庫 亞爾·倫德奎斯特 | ||
傷亡與損失 | |||
英國: 中國: 法國:
荷蘭:
波蘭
蘇聯: |
德國 日本:
意大利: |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諸多空軍戰略家認為對工業及政治基礎設施而非純軍事目標進行打擊將能帶來重大勝利[13]。戰略轟炸時常涉及對平民居住區的轟炸,相關軍事行動有時刻意針對平民,以達到震懾作用並擾亂其日常秩序,但可能會觸犯戰爭罪行。不過二戰爆發時國際法並未明確禁止對城市區域的轟炸,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西班牙內戰及中日戰爭中這一情形已有發生。
二戰期間的戰略轟炸自1939年9月1日德國入侵波蘭時即已開始。德國空軍對波蘭諸多城市及平民區進行了無差別的轟炸行動,目標包括華沙[14]。隨戰事發展,軸心國及同盟國的轟炸規模均明顯提升。1940年9月德國空軍開始對英國城市進行轟炸[15]。1942年後英國對德國的轟炸限制逐漸放寬,開始針對工業區域,並最終擴展至平民區[16][17]。美國對德國的轟炸跟隨這一邏輯,對漢堡、德累斯頓及其他德國城市的燃燒轟炸廣受爭議[18]。
在侵華戰場,日本對平民目標進行了持續的轟炸(如重慶)。在太平洋戰場,美國於1944年10月開始對日本進行成規模的空襲行動[19],而至1945年3月已開始採用燃燒轟炸,造成日本民眾的重大傷亡,殺死的人數甚至比原子彈還要多;1945年8月6日及9日則對廣島和長崎進行了原子彈轟炸,是史上僅有的兩次核轟炸。
戰略轟炸為一軍事戰略,與密接支援及戰略空中力量有顯著區別[20]。戰略轟炸的效用在戰間及戰後都受到了廣泛的討論[21][22][23][24],由於造成大規模屠殺平民的效果,作法極具爭議性。德國空軍及英國皇家空軍均未能挫傷敵軍士氣並完成致命一擊。但亦有學者認為戰略轟炸顯著破壞了敵方的工業生產能力[25][26],戰間期的戰略轟炸支持者則認為這一行動最終導致了日本的投降[27]。
相關國際法背景
由於年代原因,1899年以及1907年的海格會議僅僅制定了關於陸戰與海戰的條款。在當時,空戰還只是停留在腦海之中。雖然有些國家嘗試將空戰包括在國際人權公約中,但是它們都沒能在二次大戰前達成此目標。當然,也不是說空戰由此而不在戰爭法的管轄之內,只是各國政府對於如何解釋空戰有着比較明顯的分歧。[28]這意味着那時的各式國際條約或國際習慣法均不限制針對平民所展開的空襲。[29]
對於國際法在空襲這方面的遺漏事實上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的。[30]因為各式約束空戰的國際法都有着太鬆或太緊的條款,所以大多數國家都拒絕簽署此類條約,其中一個例子便是1923年起草的關於空戰的海格規則。 另外,對於各大國來說,剛剛研發出來的先進轟炸機給予了它們巨大的軍事優勢。由此,對於限制使用此類轟炸機的條約它們更是不願接受。 既然沒有任何詳細規定空戰的條約,各交戰國在戰爭初期便採用了被各主要交戰國所簽署1907年海格會議條約。而此條約沒有限制任何針對平民所展開的空襲。[31]
紐倫堡審判中戰爭罪的主檢察官Telford Taylor將軍寫到:
儘管像華沙、鹿特丹、貝爾格萊德、倫敦這些先遭受慘烈轟炸的城市是德軍而非盟軍造成了損失,但德國和日本的城市被摧毀並非出於報復,而是精心制定的方針,我們深刻體會到對城市和工廠進行空中轟炸已經是現代戰爭中在所有國家都會發生的事情。 [31]
1899年和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的(附件)第25條並未對平民得到豁免的程度提供明確的執行標準,海軍方面也是這樣。因此,像意大利空軍理論家、將軍朱利奧·杜黑這些人提出的理論似乎並不違反《公約》的規定。[32]基於這些原因,盟軍在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中並未將轟炸非軍事目標定為犯罪,下令採取類似行動的軸心國領導人也並未因此遭到起訴。Chris Jochnick在Roger Normand在他們撰寫的文章《暴力的合法性1:戰爭法的批判史》中解釋說:「法庭將對平民進行士氣轟炸和其他攻擊排除出審判後,這些做法已經被賦予了合法性。」[33]
歐洲部分
英國從1940年,美國從1942年展開對德國佔領下的西歐地區進行戰略轟炸的行動,可以說是第一次持續性,並且大規模的實行杜黑在他的空權論著作當中的理念。蘇聯由於空軍規模以及技術問題,對於破壞德國的工業與生產能力的影響非常有限,也可以說蘇聯並未在二次大戰中有機會進行戰略轟炸。
起源
早在1920及1930年代,英國皇家空軍就已經形成基於戰略轟炸效果的作戰理論。但一直到1939年歐戰爆發時,英國對於轟炸德國本土的準備工作仍然不足。
在不列顛戰役告一段落之後,英國就展開對德國佔領區的轟炸,然而限於英國轟炸機的有效作業高度剛好是在德國戰鬥機活動作業的範圍,加上英國無法有效的提供戰鬥機護航,損失慘重的皇家空軍轟炸機司令部決定將任務類型轉為夜間,轟炸的目標型態則偏重在城市或者是大型地面目標上面。
英國轟炸機的準備及缺失
除了派出轟炸機空襲德國存在實際困難之外,英國人還擔心對德國城鎮轟炸將引發德國人的報復行動。 由於德軍戰鬥機的攔截,最初的轟炸行動出現了災難性的後果,最終英國決定將轟炸改在夜間進行。 英國轟炸機裝備的導航設備十分原始,再加上多數皇家空軍領航員缺乏夜間精確導航的訓練,轟炸機的空襲效果並不明顯。
另外,影響轟炸效果的另一個障礙是,英國皇家空軍的主力轟炸機的載彈量不夠大,無法裝載足夠多的炸彈實施確實有效的轟炸。同時,英軍轟炸機也缺乏足夠的油料向第三帝國腹地發動空襲。
千機轟炸
第八轟炸機司令部
美國介入歐洲戰局之後,於1942年6月29日正式以陸軍航空軍第8轟炸機司令部為進行戰略轟炸的第一階段,這一天的轟炸德國還是以借來的英國輕轟炸機轟炸法國境內的目標。直到B-17與B-24轟炸機的數量逐漸累積之後,美國才得以使用自己的裝備對德國佔領區進行日間的精確轟炸。
魯爾空戰
指英倫空戰結束後,英國開始執行空中反擊任務,主要針對德國魯爾工業地區實施轟炸(德國煤礦產區及主要工業地區)。
空襲水壩行動
英軍於1943年1月起針對魯爾地區三大水庫「莫勒」、「索普」、「埃德爾」這座水庫實施特種轟炸,以英軍第617重轟炸機中隊的19架「蘭開斯特」重轟炸機經改造攜帶大圓桶炸彈採打水漂方式實施轟炸,於同年5月16日夜間實施,成功摧毀三座水庫但也損失8架飛機。但獲得成效驚人。
空襲柏林
以當時英國空軍實力來說,空襲柏林並非一件易事,除了要對抗德國精銳戰鬥機外,瞄準度極差也會影響到戰果。
最後的空襲
影響
除了對德國重要地面目標的轟炸以外,日間戰略轟炸給予德國空軍非常大的壓力,迫使德國必須降低在東線的作戰飛機數量,將尤其是戰鬥機調往西線應付美軍的轟炸機與後來數量甚至超過轟炸機的護航戰鬥機。德國空軍的實力也在戰略轟炸進行的過程當中受到無可挽回的重創,終至將整個西線與部分東線的制空權拱手讓出。
評價
歐洲的戰略轟炸的效果與影響到了戰後還受到許多爭議,尤其是對目標的選擇,夜間轟炸對平民的殺傷與造成的設施破壞是否過當等等都有不同的見解與研究。但是無庸置疑的是,英美兩國的戰略轟炸不僅破壞德國軍需工業的生產與運輸能力,也將部隊,裝備與物資的運輸能力嚴重的加以破壞與限制,從而壓迫德國的戰爭機器無法持續進行下去。
亞洲部分
亞洲範圍內的大多數戰略轟炸是由日本和美國實施的。英聯邦曾計劃,等歐洲戰事結束,就派遣一支由多達1000架重型轟炸機組成的戰略轟炸部隊(「老虎部隊」)去遠東;但直到太平洋戰事結束,這一計劃未能實現。
概述
早在1941年的珍珠港事件後,美國的吉米·杜立特中校曾派出16架B-25戰略轟炸機襲擊日本的東京、橫濱、名古屋和神戶的油庫、工廠和軍事設施。
然而當美國成功發展B-29轟炸機後,美軍便有能力對日本作出有實質作用的戰略轟炸。B-29轟炸機的時速達563公里,飛行高度超過10,000米,續航里程為6,430公里。打擊距離達到2,400公里,並能攜帶9,000公斤的炸彈。當時軸心國的戰鬥機都不能達到此高度,即使達到也追不上它們的速度。
美軍的首輪使用B-29的襲擊是在1944年6月15日,47架B-29從成都起飛,轟炸位於日本九州的八幡鋼鐵廠。但這次攻擊並沒有造成太大的破壞,68架飛機中,只有47架飛抵目標,有4架未能起飛,有4架墜毀,有6架因機件問題要在途中棄置所帶的炸彈,有一架被擊落,其餘的大多只轟炸了次要的目標。
首次來自南方的襲擊是1944年的11月24日,美軍派出88架轟炸機空襲東京,意欲進行一次白天的精準轟炸。飛機在10,000公尺高空投彈,結果只有約30架飛機找到了轟炸目標,約10%命中預定目標,只有一個飛機製造廠受了輕傷。
當時美軍並未攻佔馬里亞納群島、硫磺島等軍事基地,如果由中國出發則會有補給問題,而且機場設備簡陋,距離也太遠,由中國起飛的B-29必須減少載彈量以運載燃料,故此B-29在中國的日子裏,只對日本發動了有限的攻擊。直到尼米玆海軍上將以跳島戰術攻佔了一些接近日本的島嶼後,美國第20空軍被編配到第21轟炸師,並開始籌備對日本本州的大規模轟炸。
日本實施的轟炸
日本的戰略轟炸是由大日本帝國海軍航空隊及大日本帝國陸軍航空部隊相互獨立的來實施。大多數空襲是針對中國的大城市,如上海、武漢和重慶,其中對重慶的空襲從1938年2月持續至1943年8月,共約5000次左右。
對南京和廣州的轟炸始於1937年9月22日及23日。它們激起了廣泛的抗議,國際聯盟遠東諮詢委員會的一份決議即為其體現。時任英國副外交大臣 Cranborne 勳爵在他的個人聲明中表達了義憤。
當整個文明世界聽說這些空襲的消息後,其所帶來的深深的恐怖感難以用語言形容。這些空襲所轟炸的地點往往離真正的敵意區域很遠。某些地方雖有軍事目標,然而在空襲中貌似完全不是首當其衝的。看樣子空襲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無差別的屠殺平民來製造恐怖……
——Cranborne 勳爵[34]:135
日本帝國海軍亦曾以航空母艦艦載機襲擊了當時中立的美國珍珠港及瓦胡島,時在1941年12月7日,造成近2500人死亡,令美國於翌日投入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還空襲過菲律賓及澳大利亞北部(達爾文空襲,1942年2月19日)。
台北大空襲
1945年5月31日造成三千餘名台北居民當場死亡,傷者及無家可歸者更達數萬人以上。
對台灣他處的空襲另有:
- 松山空襲 1938年2月23日,蘇聯與中華民國空軍空襲松山飛行基地。
- 新竹空襲 1943年11月25日,美國與中華民國空軍於空襲日軍駐新竹空軍基地。
- 台灣沖航空戰 1944年10月12日 - 16日,日軍基地航空部隊與美國海軍機動部隊之間的戰役。首先轟炸新竹、高雄、沖繩。
- 高雄大空襲 1944年10月12日、1945年1月15日,做為南進基地的高雄市,岡山、左營、鹽埕受創最重。
- 岡山大空襲 1944年10月14日至20日,台灣空戰期間,美軍在台灣高雄州岡山的大規模空襲行動,派出130架B-29轟炸機,目標為岡山飛機製造廠及海軍61航空廠進行連續6天的大轟炸。
東京大轟炸
主要指1945年3月10日、5月25日這兩次轟炸,導致:
- 75,000人當場死亡
- 100,000人受傷
- 1,000,000人流離失所
原子彈爆炸
廣島市
廣島市原子彈爆炸事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美國在當時日本的廣島市,於日本時間1945年8月6日早上8點15分投下原子彈的歷史事件。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遭受核武器襲擊的都市。原子彈爆炸造成廣島市十幾萬居民死亡,都市遭到毀滅性打擊。
長崎市
長崎市原子彈爆炸(1945年8月9日上午11時2分,即昭和20年8月9日)是指二次大戰末期由美軍對日本長崎市所發起的一次核攻擊[35],亦是人類歷史上第二次於戰爭中使用核武器[36]。(第一次為8月6日對廣島市的核攻擊)當時的長崎市人口有240,000,戰後估計死傷者達148,000人,而建築物就有大概36%受到全面燒燬、破壞[37]。
參見
參考資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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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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