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稅
筵席稅為中國設立的稅賦之一,屬於對舉辦筵席者徵收的一種特種消費行為稅。中國的筵席稅依據為1988年9月22日頒佈的筵席稅暫行條例規定,徵收範圍指在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等商業服務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消費的菜餚、酒、飯、麵、點、飲料、水果、香煙等計價;居民家庭和營業場所(如單位職工食堂等)自辦的筵席不徵稅;徵收的起點為250元;稅率為15%—20%,徵收方式由商業服務場所代征代繳。
根據分稅制改革的要求,自1994年1月1日下放至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繼續徵收或者停止徵收。
歷史
1951年初,原政務院頒佈《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中曾把筵席作為一個稅目,對在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者徵稅,在當時經歷戰亂之後恢復經濟、限制過份消費、促進節約、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一定作用。1952年底為簡化稅制,對筵席不再單獨徵稅。
背景
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追求高消費的不合理傾向,特別是一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的現象屢禁不止;社會上講排場、比闊氣、婚喪嫁娶大操大辦、大擺宴席的風氣蔓延;故設立該稅種初衷,目的是引導合理消費,制止腐敗、反對公費請客。
現實
筵席稅自1988年開徵以來,到1994年全國筵席稅收入僅為87萬元。隨着分稅制改革,筵席稅下放,稅款納入地方稅,屬於地方財政。除內蒙古、陝西等少數省份開徵外,多數地方停徵,到2002年1月1日,內蒙古取消了筵席稅。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共有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或宣佈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等6件稅務部門的行政法規宣佈失效或廢止。筵席稅在事實上停止了徵收。
事實上,多數人認為通過徵收筵席稅制止腐敗、剎吃喝風,有人形容為「隔靴搔癢」,屬於政治體制問題。另外,多數人認為徵收筵席稅不利於刺激消費,對經濟發展由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