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2年9月5日) |
美國警察主要分為聯邦、州、郡、市(或鎮、村)幾級,美國聯邦政府執法機構和各州的警察分別行使聯邦和州所賦予的警察權力,州以下的警察的權力則由各州自行決定。除了聯邦執法機構外,州警察、城市警察、縣警察、鎮警察、村警察、私人保安與聯邦政府沒有任何的從屬上下關係,乃是直接由地方政府領導。
美國共有18,000多個警察機構、3,088個郡警察部門、13,578個市警察機構、49個州警察機構(夏威夷外)、50個聯邦執法機構、1,626個特殊警察部門(管轄權力限制於如公園、交通、機場及學校等,當中包括美國公園警察及美國國會警察等)。美國警察共有920,000名人員,警民比例為3.25‰,與總面積比例為10名警察/100平方公里。其中,660,000名正規警察、260,000名文職人員,從警察局的人數和規模來看,大多數警察部門平均不逾100人;有800多個警察部門僅有1至2名正規警察,只有38個警察部門人數逾1,000人。
與其他大部份國家和地區的警察不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1981年沃倫訴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以及2005年羅克堡鎮訴岡薩雷斯案所作出的判決,美國警察沒有保護公民的義務,美國警察只負責執行所隸屬的單位的法律。
聯邦執法機構
美國沒有統一的中央警察機構,美國聯邦執法機構主要分屬聯邦政府的司法部及國土安全部。聯邦執法機構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各項聯邦法律和打擊全國性的重大違法犯罪。
州警察
美國每個州政府都有自己的警察機構,州警察機構屬於一種自治體警察,州的警察機構一般只執行本州的法律,不受聯邦警察的領導和約束,而是對各自的州長負責。
州警察在縣市等地方警察機構不管的地區來履行責任,例如在州界公路上巡邏和解決交通事故等。在美國,州警察的活動範圍不大,其權力限制於與各州裏各種政治因素所起的作用有關,州警察局長大多由州長親自任命。
美國有50個州,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院、監獄及警察局。聯邦警察執法的依據是聯邦法律。而州及縣市警察執法則是依據各自的地方法律。因此在美國發生一些案件可能會有幾個部門同時開展調查。
市警察
美國城市警察執法機構都是受到城市行政機構管轄的,但是在具體管理形式上聯邦政府則沒有統一的規定,在採用獨任市長制的城市裏,城市警察局機構由市長負責,而在採用議會制的城市裏,警察機構由警察委員會領導。
城市警察是美國機構中最龐大、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城市警察局僱用的正規警察約佔全美國正規警察的3/4。城市警察肩負執行法律,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向社會提供服務等責任。全美國有10,000多個城市警察局,其法律地位相同或相似。由於制度不統一,機構大小和任務繁簡差異較大,所以城市警察局的內部機構設置也有較大差異。但是由於城市是美國人口最集中及情況最複雜的地方,謀殺及搶劫等罪行日日發生,因此美國城市警察的工作比起縣級警察機構複雜和繁重。其中最明顯的標誌是城市警察比縣級執法範圍寬,服務範圍也大得多,除了巡邏及偵破各種刑事案件外,還要對市民的酗酒、吸毒及家庭糾紛等社會問題最先做出反應,並且着手予以解決。
縣(郡)警察
美國縣警察機構數量不少,但是規模小,大多數正規警察不足10%。縣警察局是根據美國各州的法律成立的,各州的法律對縣警察局長的任期和產生辦法都有明文規定。各縣警察機構的主管人均由選舉產生,縣警察局長比其他地方政府官員具有更高的自主權,大多數警察局長是該地區威望較高的人。在美國,縣一級的行政機構並不大。縣警察不但負責向居民發送逮捕證和傳票,而且亦要為法庭提供保衛服務,同時大多數縣警察機構還要負責做好地方的監獄管理工作,有些縣的警察局長還兼任監獄的監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