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指相關法律建立的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環境、地質構造及水資源等自然綜合體的核心區域。
在自然保護區內,人類的各種活動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確保一區域內的保護對象保持無人為干預的自然發展狀況。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必須以保護包含某個核心對象為目標,地域為陸地、水體,對象為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珍稀瀕危動物的天然集中分佈區、水源涵養區、具有典型代表性地質構造、地質剖面和化石資源等。
歷史
「自然保護區」為中國大陸「保護區」最常用分類。《中國自然保護綱要》對「自然保護區」的定義:「自然保護區是指為了自然保護的目的,把包含保護對象的一定面積的陸地或水體劃分出來,進行特殊的保護和管理的區域」。《自然保護區條例》定義「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中國大陸自1956年第一家自然保護區成立,到1965年共計19個,1979年59個;但由於人民公社和計劃經濟強調「以糧為綱」,損壞嚴重而失去保護價值。1980年代以後,特別是1979年公佈了《環境保護法》、頒佈了保護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的法律和條例,如森林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森林和野生動物類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到1985年發展為360個;隨着1987年的《中國自然保護綱要》的發佈,到1990年達到606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