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建制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划
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介於縣(縣級行政區)與村(或村級區劃)之間,與「鄉」同層次的行政區劃單位,現為鄉級區劃主要類型,常與同層次區劃單位「鄉」一起使用,合稱為「鄉鎮」。為區別村鎮、集鎮或市鎮,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鎮」或「建制鎮」。
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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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行政建制鎮 | |
分類 | 鄉級行政區 |
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創建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數量 | 21,400[1](2023)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區、直轄市 |
本級政府 | 鎮人民政府 |
上級 | 縣級行政區 |
下級 | 行政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
歷史
清朝、民國時期
清朝即在縣以下行政區劃中,城、鎮是傳統政治和消費中心;鎮偏重於鄉村間的商業中心,經濟上有助於鄉村。1909年1月18日(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政府頒佈《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莊、屯集地建鎮,設自治組織,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宜,這是明確規定鎮建制的首部法規。[2]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在中國大陸,在城鎮規劃和建設中官方常用的術語有「小城鎮」和「集鎮」。大陸自1980年代特別是進入1990年代以後,隨着快速的工業化和城鎮化,城鎮建設納入縣級及其以上政府的統一規劃,一定規模的市鎮規劃設計與建設建立了相應的標準。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鎮的設置缺乏統一規定,鎮建制過多。到1954年底,全境設有5400個鎮,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個,人口2000—5000的2302個,人口5000—10000的1373個,人口10000—50000的784個,人口50000以上的21個。1955年6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明確了設鎮標準。1975年和1978年的兩部憲法均廢除鄉建制,而保留了鎮建制。至1978年底,全國僅有2173個鎮。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後,鎮的建設得到重視。
1984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佈新的建鎮標準:
- 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置鎮的建制。
- 總人口在二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的,可以建鎮。
- 總人口在二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佔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 少數民族居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區、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二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
歷年建制鎮數量
中國大陸歷年鎮數量列表[3][4] | |
年份 | 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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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 | 4429 |
1978年 | 2173 |
1986年 | 10717 |
1988年 | 11481 |
1990年 | 12084 |
1991年 | 12455 |
1992年 | 14539 |
1993年 | 15806 |
1994年 | 16702 |
1995年 | 17532 |
1996年 | 18171 |
2000年 | 20312 |
2001年 | 20358 |
2002年 | 20601 |
2003年 | 20226 |
2004年 | 19883 |
2005年 | 19522 |
2006年 | 19369 |
2007年 | 19249 |
2008年 | 19234 |
2009年 | 19322 |
2010年 | 19410 |
2011年 | 19683 |
2012年 | 19881 |
2013年 | 20117 |
2014年 | 20401 |
2015年 | 20515 |
2016年 | 20883 |
2017年 | 21116 |
2018年 | 21297 |
2022年 | 21389 |
2023年2季度 | 21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