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壽夫
谷壽夫(日語:谷 寿夫〔谷 壽夫〕/たに ひさお Tani Hisao,1882年12月23日—1947年4月26日)日本陸軍中將,二戰乙級戰犯,南京大屠殺主犯之一。
谷壽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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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
出生 | 1882年12月22日 日本岡山縣 |
逝世 | 1947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南京市雨花台 | (64歲)
國籍 | 大日本帝國 |
親屬 | 谷隼夫(子)[1] |
軍事背景 | |
效忠 | 大日本帝國 |
服役 | 大日本帝國陸軍 |
服役時間 | 1903–1945 |
軍銜 | 日本陸軍中將 |
指揮 | 第六師團 |
參戰 | 日俄戰爭 日中戰爭 |
畢業於日本陸軍大學,曾參加日俄戰爭。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派往中國華北地區。淞滬會戰期間率軍繞道杭州灣登陸。1937年12月12日率所部由中華門侵入南京,並夥同第16師團、18師團、114師團等製造了南京大屠殺。1947年2月6日在南京軍事法庭公審,4月26日在南京雨花台被槍決。
生平
早年從軍經歷
谷壽夫於1882年12月23日出生於日本岡山縣。於1903年11月畢業於日本陸軍士官學校第15期步兵科,1904年3月被授予步兵少尉軍銜。參與日俄戰爭,期間晉升中尉。1912年11月畢業於日本陸軍大學第24期,成績名列該期第三名,被派往英國留學。後曾在參謀本部及駐外使館任職。谷壽夫在陸大擔任教官時還採訪了松川敏胤,寫了一本《機密日俄戰史》(機密日露戦史)這本書成為日本陸軍參謀學院的必修教科書,雖然被陸軍元帥上原勇作批評為不準確[2]。1925年3月18日晉升陸軍大佐;1928年8月10日作為第三師團參謀長參加了九一八事變。1930年8月1日晉升陸軍少將,任駐國聯的日軍陸空軍代表。1932年回國任軍事調查委員會會長。1933年8月1日任近衛師團第二旅團長。1934年8月1日擔任東京灣要塞司令官的閒職。1935年6月5日任第九師團留守師團長,12月2日任第六師團團長。[3]
參加中日戰爭
第二次上海事變
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谷壽夫被任命日軍第六師團中將師團長,率部參加華北的戰鬥,在華北縱容部下屠殺中國平民[4]。同年8月15日,日軍參謀本部組建上海派遣軍,由松井石根擔任司令官。11月7日,日軍組建中支那方面軍,松井石根擔任司令官,仍兼任上海派遣軍司令官,冢田攻、武藤章分任正副參謀長。方面軍下轄親王朝香宮鳩彥為司令官的上海派遣軍和柳平直助為司令官的第十軍團(谷壽夫為該軍第六師團團長)。10月後谷壽夫被調入華中戰線,在柳川平助中將的第十軍團編成內參加金山衛登陸作戰,11月5日,日軍第十軍團其他師部在杭州灣北部登陸後,谷壽夫隨即從左翼對淞滬實施迂迴包圍,配合上海派遣軍對淞滬戰場上的國軍形成夾擊之勢,迅速改變了淞滬戰場日軍久攻不下的局面,急劇加速了國軍崩潰態勢。8日,谷壽夫隨第十軍渡過黃浦江,佔領松江地區,截斷滬杭鐵路。[5]
南京大屠殺
1937年11月12日,谷壽夫不顧後勤缺乏,長途奔襲南京。同年12月3日,谷壽夫奉命率第六師團沿廣德、洪蘭埠公路向南京南面進擊,8日佔領南京秣陵鎮,參加南京外圍作戰。9日,第六師團佔領雨花台以西地區,一步佔領大勝關。10日,向雨花台發起進攻;12月13日,突破國軍第88師在中華門建立的防線,搶先攻入南京市。[6]
在日軍攻入中華民國首都南京後,逃難的南京市民和投降的國軍擁擠在街道上,谷壽夫縱容部下對無辜平民投擲手榴彈,用機槍掃射,自己也親自用軍刀殺人,其中谷壽夫本人姦淫中國婦女達十餘人。[7]第六師團的隨軍攝影記者河野公輝曾在該師團司令部看到一份上級傳達的命令∶「絕不容許共產主義肆虐,為粉碎共匪的猖獗活動,農民、工人自不待言,直至婦女兒童皆應殺戮之。」[8]
後來,谷壽夫還邀請參加過甲午戰爭、日俄戰爭、一戰的日本老兵前來參觀。直到同年12月22日,谷壽夫率第六師團奉命回到安徽南部進行清剿作戰,第六師團在南京的暴行才得以停止[9]。據統計,被谷壽夫及其師團官兵殺害的中國平民和戰俘至少達5萬人,他的第六師團在南京大屠殺中殘殺中國人民的數量,僅次於中島今朝吾的第十六師團。[10]
有關南京大屠殺的報導傳到了日本政府,而日軍參謀本部為避免受到國際輿論的譴責,將谷壽夫於同年12月27日調任本土防衛軍擔任任中部軍司令官的閒職,1939年9月進入預備役[11],1945年8月12日任第59軍司令官兼中國軍管區司令官,未及赴任。
審判
調查取證 起訴谷壽夫
日本投降後,谷壽夫逃回了日本老家[12],1946年2月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列為乙級戰犯,當即遭到逮捕,並關押於東京巢鴨監獄。1946年8月谷壽夫被從東京巢鴨監獄引渡至南京老虎橋監獄。[13]
1946年10月19日,南京軍事法庭首次對谷壽夫開庭偵訊。在訊問中,谷壽夫對自己的侵華路線對答如流,但對第六師團在南京犯下的罪行矢口否認,聲稱在南京的街上連死人也沒有看見過。1946年12月31日,軍事法庭檢察官陳光虞以破壞和平罪和違反人道罪正式起訴谷壽夫,要求對其執行死刑,以維正義與和平。在起訴書的附件中,附有谷壽夫部隊的槍殺事實122例,受害334人;刺殺事實14例,受害195人;集體殺害15例,受害95人;其它殺害,包括屠殺、打死、勒死、拋水淹死、暗殺等,有69例,受害310人;強姦事實15例,受害43人;搶劫及肆意破壞財產事實3例,受害17人。[14]
其實早在谷壽夫被押解南京前,南京市臨時參議會及軍事法庭就搜集了大量證據。1946年10月28日,軍事法庭又在南京的大街小巷張貼佈告,號召各界民眾,特別是中華門附近的民眾揭發谷壽夫部隊的罪行。為了便於被害人家屬檢舉,1947年1月25日至28日,軍事法庭在中華門外雨花路14號第11區區公所內召開臨時調查庭,共有600餘人前往檢舉,控訴日軍暴行。1月29日及31日,軍事法庭庭長石美瑜還率領葉在增等人,前往中華門外遇難者叢葬地,兩天共挖掘屍骨5處,約3000具,選取較為完整的頭骨數十顆,交給法醫檢驗。經鑑定,均有刀砍、中彈或鈍器擊損痕跡,且被害情形,個個不同。至1947年1月,軍事法庭已經搜集到谷壽夫部的大屠殺罪證四五千件。[15]
公審谷壽夫
1947年2月6日,南京軍事法庭對谷壽夫進行公審。負責這次審判的法庭,是受盟軍總部遠東軍事法庭委託的江蘇高等法院刑庭第一庭。審判庭設在南京城內明故宮的一座大庭里,佈置莊嚴肅穆,周圍戒備森嚴。
下午審判正式開始,憲兵將谷壽夫押入法庭。主審谷壽夫的審判長是石美瑜律師。公訴人代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起訴谷壽夫。起訴書中說:
南京大屠殺的主犯谷壽夫,擔任日軍第六師團中將師團長,於1937年12月13日,率部攻入南京,立即展開慘絕人寰的大屠殺,持續40多天。
起訴書中詳訴了谷壽夫的屠殺罪行:
查屠殺最慘厲之日期,為1937年12月13日至22日。在中華門外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等處,我被俘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並焚屍滅跡者有19萬餘人。此外零星屠殺,其屍體經慈善機關收埋者有15萬餘具。屠殺總數當在34萬人以上。
起訴書裏還舉例指出:
12月15日下午一時,我軍警2000餘名被日軍俘虜後。押赴中華門外,用機槍掃射,飲彈齊殞。其中負傷未死者,悉遭活埋。同月18日夜間,又將我被囚於幕府山之軍民67418人用鐵絲綑紮,驅至下關草鞋峽,用機槍射殺,凡倒臥血泊中尚能掙扎者,均遭亂刀戳死,並將全部屍骸用煤油澆灌焚化。日軍在中華門外,輪姦少女後又迫使過路僧侶續與行奸,僧拒不從,竟被處宮刑而死。我南京婦女無不人人自危,紛紛避難於外僑所組織的國際委員會所劃定的安全區。但日軍不顧國際正義,竟亦逞其獸慾,每乘黑夜,越牆而入。不擇老幼,摸索強姦。
審判長宣佈開庭之後,問谷壽夫對公訴書中所列舉的犯罪事實有何申訴,谷壽夫對其指控一概不予承認說道:
當日軍攻克上海,南京處於戰爭狀態之時,你們中國政府為什麼不早作撤退準備,在雙方交戰炮火紛飛的情況下,有些非戰鬥人員不幸為流彈所中,這也是戰爭中不可避免的現象,本人對此感到抱歉。
面對在證人席上陳放的從南京萬人坑裏掘出的穿有洞孔,傷痕的頭骨,谷壽夫繼續說道:
你們憑什麼說這是日本士兵的刀槍穿刺的呢?你們在堂堂國際法庭上,不要帶上民族感情來對我審訊,這是不符合法律原則的,是不公道的!軍人以服從為天職,我是奉命來華作戰,執行任務的,戰爭責任不在我谷壽夫身上。
法庭之上,谷壽夫堅決否認南京發生過任何大規模屠殺事件。對此,審判官們做好了充足的準備。三次庭審,法庭共傳訊中外人士80餘人到庭作證,其中有美籍金陵大學社會學教授史密斯、歷史學教授貝德士、世界紅卍字會南京分會會長許傳音等人,他們都列出日軍在南京大屠殺的證據。即便如此,谷壽夫依然否認。法庭放映了兩部16毫米紀錄片。一部是美國牧師馬吉在1937年的南京,偷偷拍攝並保存下來的影片。一部是日軍自己為了炫耀武力而拍攝的中華門至新街口的屠殺現場影片。面對起訴方出示的證據,谷壽夫啞口無言。兩天以後,谷壽夫又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傳訊其屬下參謀長等會攻南京時的日軍高級將領作證。2月25日和3月3日,軍事法庭續審谷壽夫。率部堅守中華門,受傷後躲在屍體堆中活下來的國軍營長郭歧,出逃西安後,曾將南京大屠殺寫成《陷都血淚錄》,在《西京平報》上進行連載。此次也出庭作證。谷壽夫提出的證人小笠原清也到庭作證。經過五次公審,谷壽夫縱兵製造南京大屠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容抵賴。隨後被告要求傳其參謀長下野一霍、旅團長坂井德太郎等人出庭作證一事,法庭指出,這些人本身都有共犯嫌疑,縱使到庭作證袒庇,也不可能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16]
1947年3月10日下午南京軍事法庭對戰犯谷壽夫作最後審判。法院指出:
被告在攻陷南京後,以兇殘手段,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肆施強姦、搶劫、破壞財產等暴行,違反了海牙陸戰規例及戰時俘虜待遇公約各規定,已經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而且受害者達到數十萬人,尤其用剖腹、梟首、輪姦、活焚的殘酷行為,加諸徒手民眾與無辜婦孺,窮凶極惡,無與倫比。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海牙陸戰規例、戰時俘虜待遇公約、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及刑法等法律條款,判處其死刑。
谷壽夫不服判決,於3月18日提起上訴,24日又追加上訴,要求覆審。4月25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批示:原判尚無不合,應予照准。被告聲請覆審,應予駁回[17]。
執行槍決
1947年4月26日上午11時,谷壽夫在寫完給予親人的信件後,被憲兵押赴雨花台刑場。押解谷壽夫的車一停,憲兵將谷壽夫拖下車時,據行刑的當事人張濤描述,此時谷壽夫已嚇得全身發軟,站不起來了,只好由自己和另一位憲兵左右扶持站立。
谷壽夫行刑時沒有被捆綁,也沒有插行刑牌,憲兵手持槍械在谷壽夫背後舉起,對準其後腦開了一槍,子彈從頭頂斜入,由口中飛出,打飛了谷壽夫兩個門牙。谷壽夫當場宣佈死亡。最後兩名憲兵將已死亡的谷壽夫面朝天放在地上。此時圍觀的人高聲歡呼,掌聲雷動。[18]
榮譽
勳章獎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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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濤. 抗战回忆录 (中文(中國大陸)).
- ^ 『官報』1939年3月27日 敍任及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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