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一章的第一百零七條,指機構、組織或個人資助中國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規定
“ | 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七條 |
構成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中國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包括單位犯罪);犯罪客體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犯罪主觀方面,本罪為直接故意犯;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屬行為犯,凡上述犯罪主體資助實施背叛國家罪(刑法第102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武裝叛亂、暴亂罪(刑法第104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的,均犯此罪。
量刑
主刑
犯此罪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113條的但書,本罪名不適用死刑。
附加刑
犯本罪者,根據《刑法》第56條規定,法院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案例
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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