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利記
歷史人物
鄭利記(1870年4月24日—1915年9月23日),一作鄭阿利,別號鄭景百。臺灣臺南人,曾任大潭莊長(今屬臺南市歸仁區),因私人原因辭去職務。[1]
鄭利記 | |
漢字 | 鄭利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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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字 | Tēⁿ Lī-kì |
台語羅馬字 | Tēnn Lī-kì |
方音符號 | ㄉㆥ⊦ㄌㄧ⊦ㄍㄧᒻ |
鄭利記在1910年遷居今臺南市區,後成為西來庵五福王爺廟的信徒,與蘇有志同為西來庵董事,共同掌管該廟的事務。受余清芳之約,和蘇有志等設法招募黨員及籌集黨費,鄭利記負責會計、出納工作。[2][1]
蘇、鄭等人計劃在1914年農曆八、九月間在南部起事,但事前被總督府查獲,在同年5月開始逮捕行動,蘇、鄭等人均被捕獲。[3]9月21日,鄭利記被判死刑,9月23日在台南監獄執行,享年45歲。[1]
判決
大正四年(1915)九月二十一日民法第五二一號臨時法院判決書,鄭利記部份[4]:
被告鄭利記,曾任大潭莊區長,由於私人理由自動去職,於明治四十三年間轉居臺南市,爾來即成西來庵之篤敬信徒,出入該廟,與被告蘇有志共同掌管該廟之事務,於去年二月間,受余清芳之勸,贊同其所策劃之暴動計劃,與余清芳、蘇有志等一再磋商結果,擬採如下步驟:先逐漸勸募該廟信徒,隨即納為黨員。藉籌募該廟建醮費名義醵集黨費,並與被告蘇有志、盧乙、陳清密等人共事問佛,而復稱山中有寶劍,並得神詔,余清芳應受領此劍等語,藉以勸募黨員,被告主為從事黨費之徵收及出納等工作。
參考
- ^ 1.0 1.1 1.2 《臺灣先賢先烈專輯》第二卷,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8年,第21頁。
- ^ 2.0 2.1 戴寶村《從台灣諺語看台灣歷史》,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239頁。ISBN 9789867375117
- ^ 戴寶村《台灣政治史》,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8年,第201頁。ISBN 9789571143538
- ^ 《余清芳抗日革命案全檔》第三輯第一冊,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4年,第246-2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