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券金融券,是在黃金白銀等作為貨幣本位的時代,由無貨幣鑄造發行權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發行的,以當時通行的金、銀貨幣(金圓銀圓銀兩)為兌換對象,有固定兌換面額,不設定兌換期限的特殊銀行本票。

銀行券可作為代用貨幣流通,可節約交易成本,但是同時也其具有發行者(不一定是銀行)倒閉,發行者濫發、發行者未設立機構地方難以流通等缺點。

銀行券最早出現於17世紀,銀行以有價證券貴金屬為擔保,發行銀行券,代替金屬貨幣作為流通工具。銀行可發行不同的私人貨幣(銀行券)。

銀行券在金、銀本位時代,被稱為鈔票,是後來純粹由信用擔保的紙幣鈔票的前身形式。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在國民政府確定法幣政策之前,中國境內所有鈔票均屬以銀圓(或銅圓)為兌換對象的銀行券。

當前蘇格蘭北愛爾蘭地區的部分商業銀行通過法律許可發行自家抬頭的英鎊紙幣(以該銀行持有的英格蘭銀行發行的英鎊為擔保並接受英格蘭銀行的監督),可以認為是銀行券的孑遺。這些紙幣在法律上被視為本票

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後採用金本位制時,也發行過類似的鈔券,以日圓銀幣為兌換對象的銀行券,稱為日本銀行券,並在其殖民地:臺灣朝鮮分別發行同等幣值的台灣銀行券朝鮮銀行券,但之後隨着日本戰敗,日本放棄金本位,以及臺灣及朝鮮都分別各自發行自己的貨幣後,這些鈔券已無兌換銀圓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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