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田免役法,北宋以限制占田數量來抑制土地兼併,超過占田數量承擔賦役的制度。
乾興元年(1022年)十二月,宋朝頒佈限田令,規定官戶占田不可超過三十頃,衙前將吏等應復役者占田不可超過十五頃。但是沒有貫徹,北宋的土地兼併越來越嚴重。宋神宗熙寧變法推行免役法,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八月,規定品官形勢戶允許占田五十頃,超過的與編戶齊民一樣,交納役錢。宋徽宗政和年間,規定《限田免役法》,一品限田一百頃,二品九十頃,下至八品二十頃,九品十頃。內外宮觀舍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
參考資料
- 任克寧《南宋限田問題研究》.河北大學歷史學碩士論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