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

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關於槍支管理的一件具有重要意義的訴訟案。最高法院最後以5票支持、4票反對的結果作出裁決,認為受到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的個人攜帶武器的權利,根據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同樣適用於各州。同時,這一判決還釐清了哥倫比亞特區訴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後關於各州持搶權利的疑問。

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
辯論:2010年3月2日
判決:2010年6月28日
案件全名奧蒂斯·麥克唐納等、上訴人 訴 伊利諾斯州芝加哥市
既往案件Judgment for defendants, 617 F. Supp. 2d 752 (ND Ill. 2008), affirmed, 567 F. 3d 856 (CA7), cert. granted, 557 U. S. ___ (2009)
法庭判決
第二修正案關於公民在家中持有武器用以自衛的權利,根據第十四修正案同樣適用於各州。撤銷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判決並發回重審。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艾利托
聯名:羅伯茲、史卡利亞、甘迺迪(全部);托馬斯(除II-C、IV、V部分)
協同意見史卡利亞
協同意見托馬斯
不同意見斯蒂文斯
不同意見布雷耶
聯名:金斯伯格、索托馬約爾
適用法條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

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最初以美國訴克魯克香克案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普雷瑟訴伊利諾州案Presser v. Illinois)、米勒訴德薩斯州案Miller v. Texas)等判例為據,在國家步槍協會訴芝加哥案NRA v. Chicago)中,支持芝加哥市禁止手槍、限制步槍與獵槍的相關條例。[1]2010年6月28日,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此案發回上訴法院重審。

參考資料

  1. ^ National Rifle Ass'n of Amer., Inc. v. City of Chicago, 567 F.3d 856, 857 (7th Cir. 2009)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