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2011年淨選盟2.0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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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指出爭論點

「淨選盟2.0爭取訴求之手段」條目內的「撕毀與元首立下不上街遊行的協議」子條目,被評為 「有爭議性」,但是本作者卻不知爭議何在,因此給出「有爭議性」的wiki作者,有必要理清這些爭議,同時給出適當論述。否者,本作者根本就無法理解這種爭議點也無法改善有爭議的地方。 —Donynam (留言) 2011年7月10日 (日) 23:47 (UTC)回覆

關於淨選盟2.0集會的爭議一節,除了標題含有編者不中立、原創研究的個人評論外,沒有任何來源指其有「爭議」,且內文與醞釀過程一節有過多重疊,建議將整個章節刪除,或整理刪摘後併入醞釀過程一節。——♠白布¤飄揚§§ 2011年7月12日 (二) 13:53 (UTC)回覆

看下這裏,這是您的原創研究嘛。  囧rz……——♠白布¤飄揚§§ 2011年7月12日 (二) 15:57 (UTC)回覆

淨選盟2.0沒有偶然,只有必然

圍繞淨選盟2.0所發生的事件,成千上萬,如果沒有因果邏輯結合起來,這些事件恐怕不能夠還這事件一個真相。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角度去探討整個寫作的過程。 撰寫wiki內容的作家必須考慮: 1)內容與標題兼容性。 2)事件性質的角度寫作,還是採用時間性質的角度,或者混合類型。 3)角度問題。必須告訴他人寫作的角度。 4)事件結合問題。必須解答這種結合的因果邏輯。 5)配合標題,限制寫作範圍,將無關痛癢的部分事件排除。理想的狀態是一個都不能多,一個都不能少。 6)不要隨意刪改他人的內容,除非閣下能夠了解這些內容,並且能夠論證這些內容有誤導的成分。 7)沒有明顯的爭論或者與有違反事實的內容就不應該去刪改。記住對錯的判斷標準是因果邏輯,事實真相。寫作的爭論應該分成角度與因果邏輯兩類。角度是指標題限制以及其範疇。因果邏輯是指結合事件的方法。角度爭論是絕對主觀,與撰寫者有關。因果邏輯上的爭論可以通過舉例論證的方法去求得比較客觀的,連接事件的因果邏輯。 8)寫作要嚴謹。記住除了嚴謹還是嚴謹。將自己當成是業餘的作家是無益的,這只會增加惰性而已。 Donynam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18:40 (UTC)Donynam回覆

維基百科可以總結各方的觀點,重述各新聞的報道,但絕對不是讓維基編者發表個人評論、觀點分析及原創研究的地方,請您理解。請參閱《維基百科不是什麼》、《原創研究》、《可供查證》及《中立》等方針及指引。這是一部人人都可以編寫的百科全書,,任何人都有權修定改善,包括刪除違反方針及不必要的內容。——♠白布¤飄揚§§ 2011年7月12日 (二) 19:40 (UTC)回覆
既然你認為我寫的部分有不屬於Wiki範圍的內容,那麼我請你將我之前所寫過的內容,從淨選盟2.0那裏一字不剩的全部刪除。至少我不必為我寫過的文字負責,這也是給我本人的一個尊重。此外,另一個理由是你我對於wiki個人對《維基百科不是什麼》、《原創研究》、《可供查證》及《中立》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將我所寫的完全刪除也一個解決矛盾的好方法。—Donynam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20:55 (UTC)Donynam回覆
我們都是為了完善百科而努力,您所收集的大部份新聞資料,我覺得還是有用的,所以我才願意花着時間儘量把您所貢獻的內容整合起來。只是對一些比較帶有讀者觀感色彩、缺乏可靠來源或語氣不夠中立的內容給予節刪而已。當然,我不認為自己整合得很好。另,在我們按下「我同意遵守上述規則(協議)並提交編輯」時,我們貢獻的內容都已經在CC-by-sa-3.0協議和GFDL協議下釋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及整理。——♠白布¤飄揚§§ 2011年7月12日 (二) 21:14 (UTC)回覆
我不願意花無謂的時間在這種莫名其妙的刪除增加的遊戲中。你既然可以任意刪除我所寫過的,那也請你任意刪除我剩下的那些文字。任意使用與任意刪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要混為一談。—Donynam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21:51 (UTC)Donynam回覆
或許您認為我是任意的,但我可以肯定的告訴您我每一個編輯都是認真的,如果我的行動過於倉促而令您有所不滿,我可以在此略表謙意。可以自由編輯的內容,也包括了對其增減。對於無關改善條目的討論,就此打住。——♠白布¤飄揚§§ 2011年7月12日 (二) 22:29 (UTC)回覆
你真是遭透了,你對於本身的增刪行為一點責任都不必負責。你應該有所擔當才是。

Donynam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22:45 (UTC)Donynam回覆

以下章節部份整合到醞釀過程一節,剩下的基於個人評論及原創研究的問題移到這裏。——♠白布¤飄揚§§ 2011年7月12日 (二) 16:17 (UTC)回覆
淨選盟2.0集會的爭議
違反與元首立下不上街遊行的協議

淨選盟2.0在2011年7月9日所舉辦的遊行,其實是淨選盟2.0單方面違反與元首立下的協議的行動。

演進過程如下:

7月3日,大馬國家元首端姑米占·再納·阿比丁(Mizan Zainal Abidin)突然發表御詞,以緩和國內日益緊張的局勢[1]

7月5日,淨選盟2.0同過前大馬首相阿都拉的協調下,派遣主席安美嘉、指導委員會委員再益·卡馬魯丁以及國家文學獎得主拿督沙末賽益,前往國家皇宮覲見元首,以「尋求最好的解決方法[2]。覲見元首後,安美嘉宣佈以體育館大集會取代淨選盟2.0大遊行[3][4]。淨選盟安美嘉覲見元首時,大馬首相納吉並不在場[5][註 1]

7月6日,淨選盟2.0指定要在吉隆坡市中心的默迪卡體育館舉行709大集會,不過館方拒絕租出場地[6],這時距離709集會只有不到3天的時間。淨選盟2.0非常焦急,同一天發函要求與首相納吉會面,以商討租借默德卡體育館事宜,因為淨選盟2.0認為大馬首相納吉會有權力,指示默迪卡體育館館方借出體育館[7]。淨選盟2.0委員黃進發接受《獨立新聞在線》電訪時表示:「我們相信納吉是全國最有權勢的人,如果他有心落實承諾,允許淨選盟在任何體育館舉行集會,相信他可以一諾千金,確保默迪卡體育館在星期六下午兩點之前開門[8]」。 結果以納吉為首的內閣沒有回應淨選盟2.0租借默迪卡體育館的要求。淨選盟2.0斥納吉與其內閣違背承諾[9],發文告表示 「該組織身為公民社會的一員,信守誠信,誠意地遵從國家元首的建議,即在體育館舉行集會」,同時堅持選定的默迪卡體育館,因淨選盟2.0認為 「......默迪卡體育館是最適合的集會地點,默迪卡體育館地點適中,並且具有歷史意義。」[10]大馬首相納吉並沒有直接回應淨選盟2.0指其違背承諾、不協助淨選盟租借莫迪卡體育館的指責,納吉僅表示大集會准證交由警方決定[11]

7月7日,全國總警長丹斯里依斯邁奧馬建議淨選盟選擇吉隆坡外圍地方,例如沙亞南美拉華蒂體育場舉行集會[12]。但是代表淨選盟2.0的安美嘉,拒絕接受總警長的建議,執意要在默迪卡體育館舉行大集會[13]

7月9日,淨選盟2.0在沒有租借到默迪卡體育館的情況下,分別在吉隆坡數個地點聚集,以大遊行的方式徒步到默迪卡體育館。當天,大遊行遭警方阻擾,只有少部分人抵達默迪卡體育館外,但是沒有任何人真正進入默迪卡體育館內。

無論如何,淨選盟2.0在7月9日之前早已經知道無法租借到默迪卡體育館[14], 但是淨選盟2.0還是堅持在默迪卡體育館舉行大集會。這種現實與行動上的矛盾,正揭示了淨選盟2.0在7月9日體育館大集會並非重點,而上街大遊行才是主軸。在當晚淨選盟2.0宣佈「民主之行大集會是一項重大勝利,因為他們已經成功喚醒人民對公平選舉的意識」[15]。若以默迪卡體育館大集會的觀點來看,無論警方是否出手干預默迪卡體育館大集會,淨選盟2.0體育館大集會都不會成功[註 2]。然而,淨選盟2.0卻在當晚宣佈大勝利。由此可見,能否在默迪卡體育館舉行大集會,並非是淨選盟2.0衡量重大勝利的度量衡。相反的,上街大遊行才是選盟2.0用來衡量大勝利的標準。也因淨選盟2.0上街大遊行,整個淨選盟2.0也就是公然的違反與元首立下的協議-----以體育館大集會取代大遊行的協議[16]

無法遵從最高元首的勸告

雖然在7月5日覲見最高元首端姑米占·再納·阿比丁後,淨選盟2.0委員會已宣佈以體育館大集會取代淨選盟2.0遊行。但在7月9日當天,參與集會的群眾從市區各方徒步走向淨選盟無法成功租借到的默迪卡體育館,最後被警方和聯邦後備隊堵截在街道上,這仍然形成了街頭遊行的景觀。馬國首相納吉因此譴責淨選盟2.0對國家元首的勸告出爾反爾,他也堅持認為709集會的目的是抹黑政府不尊重民主、法律與人權。[1]副首相慕尤丁也附和納吉的說法,指責淨選盟2.0只是利用提呈改革選舉制度備忘錄作為藉口,實際上真正的目的就是要敗壞國家。[2]無論如何,在網際網絡上的公共輿論多不同意正副首相的這一種指責,紛紛予以反擊,指拒絕讓集會群眾使用默迪卡體育館的政府才是不遵從最高元首勸告的一方。[3][4]

  1. ^ 這也就是說明安美嘉等人,只是代表選盟2.0單方面與元首達致協議。
  2. ^ 由於,淨選盟2.0一直都無法租借到屬意的默迪卡體育館, 因此淨選盟2.0是不可能使用默迪卡體育館,更遑論在默迪卡體育館舉行大集會。
  1. ^ (中文)纳吉:受一点催泪弹就面容扭曲,“安华可当奧斯卡影帝”. 星洲日報. 2011-7-10. 
  2. ^ (馬來文)Tindakan Bersih dipersoalkan - TPM. Utusan Malaysia. 2011-7-10. 
  3. ^ (中文)海峡时报封面打着“和平?”,网民抨中国报标题报道不公. 獨立新聞在線. 2011-7-10. 
  4. ^ (中文)政府处理集会不当纳吉扣分,面子书世代涌现或冲击大选. 當今大馬. 201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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