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華民國公佈發佈日施行法規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佈,自公佈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佈或發佈日施行者,自公佈或發佈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佈或發佈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