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R3 - 快速刪除方針R3準則實施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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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本實施導則根據《快速刪除方針(PL402)》(下稱「方針」)對於R3準則的規定和實際操作中形成的慣例編制,適用於以R3為理由提請的快速刪除。
第2條 適用對象
根據方針規定,R3準則適用於「格式錯誤,或明顯筆誤的重定向」的快速刪除。
第3條 適用的情形
根據方針規定,R3準則在以下具體情形中適用:
  1. (情形一)標題繁簡混用;
  2. (情形二)消歧義使用的括弧或空格錯誤;
  3. (情形三)間隔號使用錯誤;
  4. (情形四)標題中使用非常見的錯別字。
第4條 排除適用的情形
根據方針規定,R3準則在以下具體情形中不適用,即能排除本導則第3條所列情形的適用性:
  1. (情形五)非一眼能看出的拼寫錯誤;
  2. (情形六)翻譯或標題用字有爭議;
  3. (情形七)因類推簡化字未收錄至《通用規範漢字表》導致的繁簡混雜情形,或系統無法自動進行繁簡處理的情形。

第二章 情形一適用細則

第5條 情形一的適用範圍
標題混同繁體字、簡體字、異體字、日文漢字、韓文漢字時,適用情形一。
第6條 繁簡判別
根據《字詞轉換處理(繁簡)指引(GD106.1)》的規定對標題的用字進行判別,確定是否是「繁簡混用」。
第7條 異體字
參考《字詞轉換處理(繁簡)指引(GD106.1)》的規定,對於含有異體字的重定向,有以下情況視同「繁簡混用」:
  1. 異體字與簡繁體不當組合:使用了應與繁體搭配使用的異體字,但標題的其他用字使用了簡體;或使用了應與簡體搭配使用的異體字,但標題的其他用字使用了繁體。
  2. 非異體與異體字不當混用:名稱中的多字應當同時使用異體字,標題在這些應同時使用異體字的文字中,僅選取了其中一個或數個(而不是全部)使用異體字,剩餘的則使用非異體字。
第8條 日文漢字與韓文漢字
標題中日文漢字或韓文漢字與中文混用的,視同「繁簡混用」。

第三章 情形二適用細則

第9條 情形二的適用範圍
標題因消歧義而需要加注消歧義詞的,適用情形二;非因要加注消歧義詞而適用括弧和/或空格的,不適用情形二。
第10條 括弧和空格的正確使用標準
根據《消歧義指引(GD202)》,消歧義名稱應使用半角括號,且條目名稱與括號間需要輸入一個半角空格。

第四章 情形三適用細則

第12條 情形三的適用範圍
標題因《格式(標點符號)指引(GD503.3)》所列的四種用途而使用分隔號的,適用情形三;其他用途參考適用。
第12條 間隔號的正確使用標準
根據《格式(標點符號)指引(GD503.3)》規定判別使用是否正確。

第五章 情形四適用細則

第13條 情形四的適用範圍
標題中含有錯別字的,適用情形四;標題屬於重定向目標條目的別稱的,或屬於對字序、詞序有錯誤的名稱進行重定向的,不適用情形四。
標題中含有錯誤使用的標點符號的,參考適用情形四。
第14條 常見錯別字
情形四所稱的「非常見錯別字」,是指標題所含有的錯別字不能認定為「常見錯別字」的情況。
標題中所含錯別字,符合以下用法情形之一的,應認為是「常見錯別字」:
  1. 字音字形均高度接近的錯誤用法;
  2. 字音或字形高度接近,且被廣泛使用的錯誤用法;其中,能被搜尋引擎自動糾正的錯別字可以考慮認為是「被廣泛使用」;
  3. 由於一個簡體字對應多個繁體字,導致誤用繁體字的所形成的錯誤用法。
標題中所含錯別字,符合以下用法情形之一的,視同「常見錯別字」:
  1. 符合《可靠來源指引(GD103)》要求的來源中,非因印刷錯誤而產生的錯誤用法;不能證明是印刷錯誤的,視同「非因印刷錯誤」;
  2. 符合《可靠來源指引(GD103)》要求的來源中,因印刷錯誤而產生出現的錯誤用法,被一個以上其他可靠來源使用;
  3. 重定向目標為以古代對象為主題的條目,標題中含有的錯誤用法,是不再作為現代漢語正確用法的通假字用法的;
  4. 重定向目標為以古代對象為主題的條目,標題中含有的錯誤用法,是重要的古書籍、古碑刻中使用的。

第六章 情形五適用細則

第15條 情形五的適用範圍
標題中含有的錯別字,由於字音或字形高度接近等原因造成的混淆,需經仔細查證或結合一定專業背景知識方能識別,適用情形五。
第16條 仔細查證
本章所稱的「需經仔細查證」,是指標題中含有的錯別字通過搜尋引擎的簡單檢索,尚無法利用搜索結果快速對準確性作出可靠地證實。
第17條 專業背景知識
本章所稱的「專業背景知識」,是指超越一般常識而需要一定時間學習和探究方可掌握的知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為是「需結合一定專業背景知識方能識別」:
  1. 日常使用頻率不高的專業術語(如,部分生物的學名、部分藥物名);
  2. 日常使用頻率高,但在所涉條目標題中使用時與日常的高頻義項有區別的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