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典範條目/2021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了許多國際公約。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地位變得越來越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開始對一些中華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重新進行了簽署和批准程序,並參加了一些中華民國未簽署或批准的國際公約。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通過,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並規定了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的決定程序。香港和澳門回歸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管理特區對外事務。一般地,回歸前適用於特區的國際公約通常會繼續適用,但回歸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並不總是適用於特區,特區也可以晚於中央政府單獨參加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