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16年12月2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2]。
簡稱 |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
---|---|
公佈日期 | 2016年12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3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 |
現狀:施行中 |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第一條是「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制定本法。」[1][2]
實施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12-25, Wikidata Q56596360 (中文)
-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16年12月25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5日).
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