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中常會」,是中國國民黨在大陸時期最高決策和執行機構。同時中常會行使立法職權,中國國民黨的複決權大部分是在中常會行使。[1]
歷史
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之後,實行代表大會制和委員制。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最高決策機構為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組織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職務,對中央執行委員會負其責任」[2]。「中央執行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三人,組織秘書處,執行日常黨務」,第一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全會推定中央執行委員廖仲愷、戴季陶、譚平山三人為常務委員,協助孫中山處理中央日常事務。
1926年1月25日,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成立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推舉蔣中正、汪兆銘、譚延闓、譚平山、林祖涵、胡漢民、陳公博、甘乃光、楊匏安九人為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推舉張靜江為主席。「中常會」 這一體制正式產生。1927年3月,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統一黨的領導機關決議案》,重申以全國代表大會為國民黨最高權力機關,在全國代表大會後,黨的權力機關為中央執行委員會,「在中央執行委員會前後兩次全體會議之間,由全體會議互選之常務委員九人組成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對於黨務、政治、軍事行使最終議決權」;「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下,設政治委員會、軍事委員會等」;並選出汪精衛、譚延闓、蔣中正、孫科、顧孟徐、譚平山、陳公博、徐謙、吳玉章為中央常委委員,九人均兼政治委員,汪精衛、譚延闓、蔣中正、孫科、徐謙、顧孟余兼軍事委員」。
1928年2月7日,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一致推舉戴季陶、丁惟汾、于右任、譚延闓、蔣中正為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1928年10月3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172次常委會通過《訓政綱領》與《國民政府組織法》。10月8日,中常會任命蔣介石為國民政府主席兼海陸空軍總司令。
1931年12月,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推舉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案,推舉胡漢民、汪兆銘、蔣中正、于右任、葉楚傖、顧孟余、居正、孫科、陳果夫九人為常務委員。1933年2月,中常會第59次會議通過《國民參政會組織法》。第60次中常會又制定了《國民參政會會員選舉法原則》。
1933年12月,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為胡漢民、汪精衛、蔣介石、馮玉祥、丁惟汾、葉楚傖、孔祥熙、鄒魯、陳立夫九人,中央常務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胡漢民為主席,蔣介石為副主席。胡漢民遠在歐洲,蔣介石成為中常會的實際主持人。
1938年3月31日,在武漢召開國民黨「臨全大會」,在修改的黨章中增加「總裁」一章,大會授權蔣介石為總裁「統一黨政軍之指揮,負抗戰建國之大任」。中央執行委員會互選九人至十五人作為「輔弼總裁決議黨政大計之中央幹部,其組成之黨的最高權力機關——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對總裁負責」,「中央執行委員會互選九人至十五人為常務委員,總裁、副總裁不在其內」。1938年4月1日,第五屆第四次中全會推舉丁惟汾、居正、于右任、戴季陶、孔祥熙、孫科、閻錫山、馮玉祥、葉楚傖、鄒魯、陳果夫、何應欽、李文范、白崇禧、陳公博十五人為中央常務委員。
1939年11月,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改推常務委員案》,推王法勤、丁惟汾、鄒魯、孔祥熙、馮玉祥、閻錫山、陳果夫、李文范、何應欽、白崇禧、陳濟棠、陳樹人、張厲生、王泉笙、鄧家彥十五人為中央常務委員,並以國民政府五院院長為常務委員會當然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