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春 (1953年)

劉長春(1953年11月),男,山東煙臺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生平

1973年5月參加工作,1982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洛陽市郊區區長、區委書記、許昌市委組織部部長、副市長、市委副書記;2002年8月,任開封市市長;2006年12月,任中共開封市委書記;2011年6月,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2013年3月,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2014年7月被查,2015年9月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最終,劉長春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半[3]

相關人物

  • 周以忠,開封市原市長,2011年5月落馬

參考資料

  1. ^ 刘长春涉嫌受贿 已由商丘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大河報. 2015-09-07 [2016-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18) (中文(中國大陸)). 
  2. ^ 刘长春涉嫌受贿 已由商丘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大河網. 2015-09-07 [2016-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3) (中文(中國大陸)). 
  3. ^ 三门峡市委原书记持枪支10支、弹药808发被判刑. 安徽網. 2017-01-18 [2023-10-02].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