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質

物质分类级别

危險物質指的是在使用或運輸的過程中,會對環境健康安全財產等造成危害的物質。這些物質依照其的化學性質分做幾個大類,每一類都有專屬的標誌及明顯的顏色以茲識別。

貼有數個具危險性物質標誌以及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1695」的氯丙酮液罐貨櫃

危險品不能庫存於普通倉庫,須儲存於特殊的危險倉。危險倉在消防保安方面的要求比其他貨倉嚴格。按當局政府法規的指引,要遠離民眾居處,具物品出入倉紀錄及報告給予當局監管,違反規定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危險品會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分類表

第一類:爆炸物
  • 1.1:爆炸時會造成重大的危害。
  • 1.2:爆炸時會造成明顯的危害。
  • 1.3:爆炸時伴隨火災等危害,但尚未達到大規模危害。
  • 1.4:爆炸時造成較小的火災及爆發。(包括彈藥爆竹
  • 1.5:引爆媒介物。(如引信
  • 1.6:非敏感物質。
 
1.1:炸藥
 
1.2:炸藥
 
1.3:炸藥
 
1.4:爆炸品
 
1.5:爆破劑
 
1.6:炸藥
第二類:氣體
氣體包括壓縮液化溶解等狀態,有些氣體還同時帶有其他危險性,如毒性及腐蝕性。
  • 2.1:易燃性氣體:與引燃物質接觸到時會引起燃燒。
  • 2.2:非易燃性氣體:無易燃性及毒性的氣體。
  • 2.3:毒性氣體:吸入時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甚至導致死亡。
 
2.1:易燃性氣體
 
2.2:非易燃性氣體
 
2.3:毒性氣體
第三類:易燃性液體
納入第3類易燃液體在以下包裝類別之一:
  • 3.1:在一個大氣壓力下,沸點低於或等於攝氏35度的易燃性液體(閃點無限制,任何閃點都列入此類)。
  • 3.2:閃點低於攝氏23度且沸點高於35度的易燃性液體。
  • 3.3:閃點高於攝氏23度但不超過 61 度且沸點高於 35 度的易燃性液體。
 
3:易燃性液體
 
3: 易燃(替代標語牌)
 
3: 燃料油(替代標語牌)
 
 
3:汽油(替代標語牌)
 
第四類:易燃固體
  • 4.1:與引燃物質接觸到時會引起燃燒的固體。
  • 4.2:會自燃的物質。
  • 4.3:接觸水時會釋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4.1:易燃固體
 
4.2: 自燃物質
 
4.3:禁水性物質
第五類:氧化媒介物及有機過氧化物
 
5.1:氧化物
 
5.2: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性及感染性物質

例:氰化鉀氯化汞氫氟酸

例:病毒株、病理樣本、使用過的注射針頭

 
6.1:毒性物質
 
6.2:傳染性物質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第九類:其他危險性物質
任何具有放射性的物質,該物品的外包裝印有放射性的黃色三葉標志(LSA-III)。
* 例:
會將有機組織及材料腐蝕的液體或固體。
  • 8.1:酸性物質 例:硫酸、鹽酸。
  • 8.2:鹼性物質 例:氫氧化鈉。
其他危險品,是一種材料。但在運輸過程中不符合定義的任何其他危險類別。這一類包括:
  • 1.任何具有麻醉性的物質(貨物),有毒或其他類似的;例如,可能會導致飛機機組成員極端的不適,擾亂其正確的判斷力。
  • 2.任何材料,滿足CFR(聯邦法規)第49章171.8條定義的高溫材料、有害物質、危險廢物,或者海洋污染物。例:乾冰、石棉、安全氣囊充氣劑。
 
7:二級放射性物質
 
8:腐蝕性物質
 
9:其他危險品

歐盟危險性物質標誌(已廢用)

歐盟於1967年制定的危險物品指令中規定了一套字的化學品危險性符號。隨着上述法規被CLP法規英語CLP Regulation取代,這些符號已於2017年6月1日起被完全禁止使用[1]

毒性氣體管理[2]

另見

參考文獻

  1. ^ Regulations (EC) No 1272/200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December 2008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amending and repealing Directives 67/548/EEC and 1999/45/EC,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eur-lex.europa.eu. European Union: 325–328. 31 December 2008 [11 June 20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10). 
  2. ^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高壓氣體的問題,氣體鋁瓶,液態氮,液態氬-夫翔氣體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