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權益實體

特殊用途的法律实体和投资工具

可變權益實體(英: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是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在其頒佈的第46號修訂案英語FIN 46中制定的一個術語。投資人如果擁有對某一實體的控制股權,且這一控制股權並非藉由多數投票而獲得,那麼相應的這樣的實體(即投資標的)則被稱為可變權益實體。VIE的概念與特設機構英語Special purpose entity緊密相關。這個術語概念的重要性在於,如果某個公司是一個VIE的主要受益人,那麼該公司在提交報表的時候必須將該VIE整合進報表中。

註:FASB在發佈第167條解釋時,第46號修訂案以及第46號修訂案(修改版)中對VIE的指導性描述已經有了更改。

判定標準

根據FASB ASC 810-10,即原第46號修訂案(修改版),當某個實體符合下列三條標準中任一條時,可被認定為VIE。

  1. 風險權益不足以支撐該實體的活動(如:該實體的資本化不充分、股東權益的所有人並無實質投票權,等等);或
  2. 風險權益的持有人作為一個整體,不足以控制該實體;或
  3. 該實體的經濟行為與投票利益不一致(即「反濫用規則」)。

中國企業與可變權益實體

由於中國內地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部分產業,例如電訊、網絡和教育。一些前往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會在中國以外的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設立離岸公司,並轉移所有收入和利潤至該離岸公司。[1]

2021年7月30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加里·根斯勒發表聲明,指不少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採用可變利益實體結構,而投資者往往沒有意識到自己持有的是在中國以外的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設立的離岸公司的股票,而並非以中國為總部、在中國營運的公司的股票。[2][3]

參考資料

  1. ^ 话你知/何谓VIE架构?. 大公報. 2021-08-18 [2021-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0). 
  2. ^ Statement on Investor Protection Related to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hina.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2021-07-30 [2021-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18). 
  3. ^ 美證交會︰VIE架構等同空殼公司 中概股須列明風險 披露是否獲批境外上市. 明報. 2021-07-31 [2021-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3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