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特區議會
哥倫比亞特區議會(英語:Council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是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政府的立法機關,其議事地點位於華盛頓市中心的約翰·威爾遜大樓。根據《美國憲法》,該地區不屬於美國任何的州,由聯邦政府直接監督。
哥倫比亞特區議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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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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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 | |
主席 | |
結構 | |
議員 | 13席 |
政黨 | 多數黨
少數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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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 | 哥倫比亞特區地方自治法 |
選舉 | |
上屆選舉 | 2022年哥倫比亞特區議會選舉 |
下屆選舉 | 2024年11月7日 |
會議地點 | |
約翰·威爾遜大樓 | |
網址 | |
www |
自1973年以來,美國國會已將某些權力下放給議會,這些權力通常由州議會行使,而許多權力通常由全國其他地方的市議會行使。但是,美國憲法賦予國會對哥倫比亞特區的最高權力,因此,議會的所有法案都必須經過國會審查。他們可能會被國會和總統推翻。國會也有權為該地區立法,甚至完全廢除哥倫比亞特區自治憲章。
歷史
根據美國憲法,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仍由美國國會管轄。然而,在特區的不同歷史時期,國會已經下放一些權力給特區居民和他們選出的代表。
當國會於1790年7月16日通過首都立地法案時,他們呼籲在波托馬克河上設立新的美國永久首都。聯邦區最初由面積為10英里(16公里) ,分別由馬里蘭州和弗吉尼亞州捐贈。 法案還規定了由總統任命的三人組成的委員會的選舉,負責監督新首都的建設。 [1]在新的聯邦領土之前還包括另外兩個合併的城市,它們分別是:成立於1751年的喬治敦[2]和成立於1749年的弗吉尼亞州亞歷山大[3]然後在波托馬克河的北岸,在喬治城既定定居點的東部,建造了一個新的「聯邦城市」,稱為華盛頓市。
1800年,國會成立了一個聯合委員會,為當時稱為哥倫比亞領地的治理提出建議。聯合委員會建議設立市長和一個由25名成員組成的立法議會。 [4]這本來是聯邦區的第一個立法機關。但是,《 1801年組織法》在國會的控制下正式組織了整個聯邦領土,但沒有按照建議建立整個地區的政府。 1802年,原委員會撤職,華盛頓市正式成立。 ]該市的成立允許地方市政府由總統任命的市長和經選舉產生的六人理事會組成。 [5]喬治城和亞歷山德里亞的地方政府也任然存在。 [6] 1820年,美國國會授予華盛頓市新的章程,允許經選舉產生的市長。 [7]
這種零星的政府結構基本上保持不變,直到1871年《組織法》通過,該法案為整個哥倫比亞特區創建了一個新政府。該法有效地結合起來的城市華盛頓,喬治和非建制地區則稱為華盛頓縣–波托馬克河的南方部分已經回到了弗吉尼亞州在19世紀40年代末–到一個單一的直轄市華盛頓特區,目前已經存在。 [8]在同一《組織法》中,國會建立了一個由立法議會組成的領土政府,其上議院由總統任命的十一名理事會成員和人民選出的22名議員組成,並由董事會任命負責城市現代化的公共工程。 1873年,尤利西斯·S·格蘭特總統任命董事會最有影響力的成員亞歷山大·羅比·謝潑德(Alexander Robey Shepherd)擔任新市長。謝潑德授權進行華盛頓現代化的大型項目,但超支三倍於核定預算,使這座城市破產。 1874年,國會廢除了該地區的地方政府,以實行直接統治。 [9]
由三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取代了領地政府;經參議院批准後,總統任命了兩名成員,並從美國陸軍工兵部隊選出了第三名成員。將選出三名成員之一擔任董事會主席。 [10]這種形式的政府持續了近一個世紀。在1948年至1966年之間,國會提出了六項法案,以提供某種形式的自治,但沒有一項法案獲得通過。1967年,市長專員和總統任命的九人市議會取代了專員的政府形式。 [11]
由於公眾的壓力和處理該地區日常事務的要求,國會最終同意將對該地區的某些權力下放給民選的地方政府。但是,1970年代初期的國會議員最初試圖重新設立市長一職,並成立一個由25名成員組成的立法議會。地方官員反對這種形式的政府,堅持要尊重該地區作為市政當局的地位。 [12] 1973年12月24日,美國國會不得不當地居民的需求,並制定了哥倫比亞特區自治法案,提供一個民選哥倫比亞特區市長和哥倫比亞特區的13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 [13]該委員會有能力通過地方法律和法規。但是,根據《地方自治法》,哥倫比亞特區政府通過的所有立法,包括該地區的地方預算, [14]仍需得到國會的批准。 [15]尼克遜總統在簽署法案後說:「我相信這項立法巧妙地平衡了哥倫比亞特區的管理方式,在當地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取得了平衡。」 [14]
組成
議會由十三名成員組成,每名成員由地區居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從八個大區各選舉一名成員以及四個代表整個地區的全區議員。議會議長同樣是由選舉產生的。一般會員的任期錯開,以便每兩年選舉兩名成員,而每位選民可在每次大選中投票選舉兩名不同的議員候選人。 [16]
根據《地方自治法》,在議長和全區議員中,只能有三人屬於多數黨。 [17]在議會選舉歷史上,不隸屬多數黨的當選議員中,大多數當選為全區議員。在2008年和2012年,競選議會議員時,大衛·格羅索(David Grosso),艾麗莎·西爾弗曼(Elissa Silverman)和米高·布朗(Michael A. Brown)等民主黨人將其黨派改為無黨籍。
要成為議會的候選人,個人必須在大選之前至少有一年的哥倫比亞特區居民身份,已註冊的選民,並且沒有擔任其他任何能夠獲得除費用之外的補償的公職。如果候選人正在競選選區的席位時,則他或她必須是該選區的居民。 [18]
與其他立法機關一樣,該議會有幾個常務委員會和一個專職人員,包括議會秘書,審計師和法律總顧問。由於議會會成員數量有限,實際上,幾乎每個議會會成員都有機會擔任議會主席。 [19]評論員質疑立法機關的結構,指出只有13個成員,幾乎任何一部立法都只能以7票獲得通過,這導致人們指責該議會過於輕易地行使職權。但是,與某些州立法機構相比,這種獨特的治理結構還使議會在考慮和通過法律方面可以更有效地運作。 [20]
委員會
議會各委員會考慮與特定政策事項相關的立法,並負責對相關地方政府機構的監督。召集專門委員會審議調查,道德和其他事項。 [21]
成員在議會任期開始時由委員會主席提名,並由現有委員會成員投票表決。如果出現成員空缺,則該席位由委員會主席提名的表決來填補。如果議員空缺,則將暫時空缺。 [22]
議員
薪水
截至2018年12月,八名選區和四名全區議員的年薪為140,161美元,而議會議長的年薪為21萬美元。 [23] [24]根據《華盛頓郵報》 2011年的一篇文章,華盛頓特區議會議員是美國大城市中薪水第二高的地方議員。 [25]
參考文獻
- ^ Crew,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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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rew,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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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strict of Columbia Home Rule Act. Government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February 1999 [2008-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23).
- ^ 14.0 14.1 Home Rule Bill for D.C. Signed. The Miami News. Associated Press. December 24, 1973.[失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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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 Code 1-221(d)(3). [2021-04-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23).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section, at no time shall there be more than three members (including the Chairman) serving at large on the Council who are affiliated with the same political party.
- ^ District of Columbia Home Rule Act. Government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February 1999 [2008-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23).
- ^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Council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Retrieved August 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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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raig, Tim. D.C. Council Salaries are second-highest among big U.S. cities. Washington Post. February 2, 2011 [June 29,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