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
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國家主席,又稱共和國主席,是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對本國國家元首或代表的稱呼,可以指:
國家 | 國家元首 | 設置時間 | 首任國家主席 | 現任國家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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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定設立的國家主席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1954年至1975年 | 毛澤東 | |
1982年至目前 | 李先念 | |||
越南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主席 | 1976年至目前 | 孫德勝 | 梁強 |
老撾 |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 | 1975年至目前 | 蘇發努馮親王 | 通倫·西蘇里 |
古巴 | 古巴共和國主席 | 2019年至目前 | 米格爾·迪亞斯-卡內爾 | |
歷史上曾經設立的國家主席 | ||||
越南民主共和國 | 越南民主共和國主席 | 1946年至1976年 | 胡志明 | 越南統一;政權結束 |
朝鮮人民共和國 | 朝鮮人民共和國主席 | 1945年至1946年 | 李承晚 | 駐韓美軍軍政廳成立;政權結束 |
北韓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 | 1972年至1998年 | 金日成 | 職務廢除 金日成為「永遠的主席」 |
此外,在亞洲社會主義國家中,蒙古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元首是「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主席」(1951-1990年)。此外,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首任國家主席金日成去世後,職位出現空缺,國務委員會委員長成為國家元首(部分職能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履行。 )1989年之前蘇聯的國家元首是國會的議長「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而在前東歐的大多數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元首的頭銜是國務委員會主席(東德、保加利亞等)或「總統」(捷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等)。
在英文中,被翻譯為「President」(意為「總統」)。在日本,從2019年起「Presidente de la República de Cuba」被翻譯為「古巴共和國總統」(キューバ共和國大統領),但在中國則被翻譯為「古巴共和國主席」而不是像美國總統等一樣使用「總統」頭銜。
現存
截至2024年11月,現存社會主義國家當中,國家元首職務依法為國家主席的有中國、越南、老撾和古巴。除中國大陸沒有連任限制外,其餘三國的國家主席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
社會主義國家 | 執政共產黨 | 現任主席 | 擔任職務 | 任期制度 | 就職日期 | 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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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中國共產黨 | 習近平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排名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 5年,無任期限制。 | 2013年3月14日 | 國家副主席 韓正 |
越南 | 越南共產黨 | 梁強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主席 | 5年,可連任一屆 | 2024年10月21日 | 國家副主席 武氏映春 |
老撾 | 老撾人民革命黨 | 通倫·西蘇里 |
老撾人民革命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老撾人民革命黨中央政治局委員(排名第一),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中央國防與治安委員會主席 | 5年,可連任一屆 | 2021年3月22日 | 國家副主席 巴妮·雅陶都 本通·吉瑪尼 |
古巴 | 古巴共產黨 | 米格爾·迪亞斯-卡內爾 |
古巴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一書記,古巴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排名第一),古巴共和國主席 | 5年,可連任一屆 | 2019年10月10日 | 國家副主席 薩爾瓦多·巴爾德斯·梅薩 |
憲法條文
目前四個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主席在其所在國家憲法規定的職權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86條
國家主席是國家元首,對內對外代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第65條
國家主席是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元首,是老撾國內外多民族人民的代表。
- 古巴共和國憲法第三節
國家主席是國家元首,由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中國國家主席是唯一沒有被憲法明確規定為國家元首,只規定「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