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練使
官职
簡介
唐初團練使有都團練使、州團練使二種,皆負責統領地方自衛隊,地位低於節度使。一般都團練使多由觀察使兼任,州團練使常由刺史兼任。
岱嶽觀碑載聖曆元年(698年)有兗州團練使即州團練使。
安史之亂後,朝廷廣置團練使,以補充節度使的空缺。史載:「乾元元年(758年),置團練守捉使、都團練守捉使,大者領州十餘,小者二三州。」[1]。
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於衡州置「湖南都團練守捉觀察處置使」,領衡州、潭州、道州、邵州、永州等五州。
大曆十二年(777年)五月,楊綰為相,取消團練使,不久又部分恢復。黃巢之亂後,都團練使漸升為節度使。沿用到五代時期。
宋朝,團練使為武職敘遷寄祿之階,高於刺史而低於防禦使,與大多寄祿官相同,並不需要赴任。
元朝末設有團練安輔勸農使來鎮壓農民起義。
明代廢除。
清代雖廣設團練,但無團練使一職。
參考文獻
- ^ 《新唐書》志第三十九下·百官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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