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天理,滅人慾

存天理,滅人慾」是宋明理學的觀點。[1]其釋義、適用對象、意義是否正面俱有爭論。

來源

禮記·樂記》:「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慾者也。」到宋代,張載首次正式提出天理人慾的關係問題,「滅理窮欲,人為之招也。」提倡寡慾。二程說:「滅私慾,則天理明矣。」由此,朱熹提出了三個命題:「遏人慾,而存天理。」「聖賢千言萬語,只是教人明天理,滅人慾。」「是以聖人之教,必欲其盡去人慾而復全天理。」王陽明提出「聖人述《六經》,只是要正人心,只是要存天理,去人慾。」人們根據他們的觀點,總結出「存天理,滅人慾」。[1]

辨析

釋義

1981年,張立文在《朱熹思想研究》中認為朱熹的「天理」有三層含義,「人慾」也有三層含義。學界界定,基本的欲求屬於正當的,為「天理」;超過基本需求的則是非正當的,為「人慾」。張錫勤對此質疑,認為符合封建道德和自己等級地位的欲求是天理,與之相反的則是人慾。王敬華認為,可以從倫理視角、政治視角、歷史觀三個視角解讀「存天理,滅人慾」。[2]

適用對象

1932年,馮友蘭在《朱熹哲學》中認為「存天理,滅人慾」適用於統治者。1939年,周谷城在《中國通史》中認為,「存天理,滅人慾」適用於統治階級、人民、知識分子。吳長庚則認為「存天理,滅人慾」「不是對平民大眾說的」。[2]

現代爭論

對「存天理,滅人慾」,戴震予以批評。1924年,胡適在《戴東原的哲學》中贊同戴震的批評,批評了視人的情慾為仇敵的觀點。1935年李石岑高度評價戴震對朱熹理欲觀的批評。湯用彤理學譫言》引朱熹言論,指人慾為私慾。1932年,馮友蘭發表《朱熹哲學》,解人慾為私慾,這一觀點融入其1934年出版的《中國哲學史》中。范壽康張岱年接受了馮友蘭的觀點。馮友蘭還從政治哲學角度把「存天理,滅人慾」看作對統治者的道德要求。[3]

參考

  1. ^ 1.0 1.1 陶有浩. “存天理,灭人欲”探源. 宜賓學院學報. 2002, (2): 23-25. 
  2. ^ 2.0 2.1 王敬華. 20世纪以来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研究述评. 唐都學刊. 2016, 32 (5): 38-43. 
  3. ^ 樂愛國. 民国时期对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不同观点——以胡适与冯友兰为中心. 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4, 35 (1): 6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