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案
張玉環案是一起故意殺人案。張玉環(1967年9月18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宮圳村委會鎮頭嶺張家村村民。1993年12月,時年26歲的張玉環被指控殺害同村兩名男童。1995年1月,張玉環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年3月,江西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裁定南昌中院重審此案。2001年,南昌市中院對張玉環案作出重審判決,維持了「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同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3]
張玉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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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 張玉環 |
公訴罪名 | 故意殺人罪 |
審理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宣判日期 | 1995年1月(一審) 1995年3月(撤銷判決) 2001年(再審) 2020年8月(再審平反) |
宣判結果 |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無罪(再審平反) |
2019年3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決定書[4],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建議依法改判張玉環無罪。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審後宣判張玉環故意殺人案裏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其有罪[5]。至此,張玉環失去自由已達9778天,近27年[6]。
案件
案件被告張玉環,生於1967年9月18日,是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宮圳村委會鎮頭嶺張家村村民,案發前為農民,農閒時做木匠。其前妻宋小女稱,張玉環能掙錢、顧家,對妻子百般遷就[6]。
1993年10月24日,中國江西省南昌市張家村的兩名男童——6歲的張某榮和4歲的張某偉失蹤了[6]。次日上午,張某榮和張某偉的屍體在距張家村北約2里的下馬塘水庫里被發現。警方的法醫學鑑定書顯示,均為死後被拋屍入水,張某榮是繩套勒致下頦壓迫頸前窒息死亡,張某偉系扼壓頸部窒息死亡[3]。
在對全村61戶村民逐戶排查後,警方發現拋屍現場有一個麻袋和張玉環穿過的工作服,且都為黃麻纖維[3]。又因張玉環左右手各有一道傷痕,而懷疑是男童遇害時掙扎留下的[3]。警方將張玉環鎖定為犯罪嫌疑人[6]。警方在破案報告中寫道:張玉環在接受警方問話時,「神情緊張,不停地兩手搓擦」,對自己手上的傷痕解釋不清[6],懷疑是他殺害兩名男童時被受害者抓傷[7]。但案卷資料也顯示,張玉環稱說是弄稻穀的時候被劃傷的[7]。10月27日,張玉環被收容審查[6]。
審訊期間,張玉環共做出六份筆錄,其中兩份是有罪供述[6]。在1993年11月3日、4日,張玉環分別作出兩份有罪供述,但在供述中殺人地點、作案工具及殺人動機均有變化。但最終,兩份口供成為警方主要證據,認定張玉環犯下故意殺人罪。出獄後在接受記者採訪中張玉環表示,其遭受了6天6夜的刑訊逼供,期間被兩隻狼狗中的一隻撕咬到下體 。獄友指出在看守所的時候,能看見張玉環大腿上缺了一塊是被狼狗咬的肉[8][9]。
案件審理過程
1993年12月,時年26歲的張玉環被指控殺害兩名男童[6]。
1995年1月26日,雖然張玉環在庭上辯稱冤枉,稱是公安局逼打招認的,但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然認定張玉環犯下故意殺人罪[10]。而此次審判中,張玉環並未有律師或其他代理人[10]。在一審判決中,南昌中院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10]。後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6]。
1995年3月,江西省高院發佈刑事裁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南昌中院重審[6]。
等待二審的六年中,張玉環被羈押於進賢縣看守所[6]。他的獄友稱,張玉環「常常鬧絕食,碰到領導模樣的人就砸門喊冤」,「喜歡和有文化的人講自己的案情,讓別人指導他怎麼寫申訴書」[6]。張玉環稱他兩次試圖自殺,但被獄友所救[7]。
2001年,張玉環案重審之前法律援助律師鄧小斌表示,當時曾向法院提出對張玉環身上的傷痕鑑定是否為狼狗或刑訊逼供所致,後來沒有結果[9]。
2001年11月28日,南昌市中院在張玉環案重審中維持原判,再次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10],保留「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2][3][6]。張玉環再次提出上訴,但被江西省高院駁回。張玉環隨後被送往南昌監獄服刑[6]。
此後近27年,張玉環及其家人、代理人持續申訴,請求法院依法判處其無罪[6]。法院認定張玉環有罪的證據,主要是他的兩份有罪供述。但張玉環在稱自己屈打招認,兩份供述都是在警方刑訊逼供和以家人安全相要挾下做出的,並在申訴狀中詳細講述他被刑訊逼供的經過。
張玉環的大哥張民強回憶,他每次探視都會給弟弟帶去一百個信封和一百張郵票,讓弟弟每周給相關申訴單位寫一封信。多年來,張玉環寄出的上訴信,累計至少有千餘封。
2002年,張玉環在寄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申訴信中寫道:[6]
“ | 古往今來,誰都清楚殺人償命,況且本案兇犯連殺兩命,無疑罪應當誅…… 既然確認我是殺人犯,就應有證據、證人、證言,證據確鑿,槍決我毫無怨言,如果沒有確鑿證據,就應依法判我無罪,懇請最高檢察官們把此案查個水落石出,不要把我當一個替死鬼終身禁監,這是不公平的…… |
” |
2017年8月22日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書[11],同年律師王飛、尚滿慶接手張玉環案[6]。律師在查閱案卷材料後,曾向澎湃新聞指出,依照終審時適用的1997年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死刑案件卻沒有律師辯護,屬於重大程序違法」[10]。
2018年6月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此案立案複查[12]。
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張玉環案[4],並於2020年7月9日進公開開庭審理[2]。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認為[13]:
“ | 原審認定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繩,經查與本案或張玉環缺乏關聯;原審認定被害人將張玉環手背抓傷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僅能證明傷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審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沒有發現、提取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張玉環的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矛盾,亦未得到在案物證的印證,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 |
因沒有直接證據表明張玉環犯罪,其此前的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合法證據,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法院判定張玉環無罪,當庭釋放[6]。
宣告無罪後
江西高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張玉環表示接受[13]。
張玉環稱要和律師商議,要不要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責任,但也相信司法機關會追究他們責任[7]。代理律師王飛表示,刑訊逼供者當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可能是刑事責任[14]:
關鍵在於司法部門的決心,只要我們有決心這件事情是不難查明的。
杜絕刑訊逼供,首先要從制度層面對當事人提供保障。比如律師在場權,偵查人員訊問過程中應當賦予律師在場權,律師可以及時制止一些非法取證行為,現有的法律中還沒有做出這些規定,但並不妨礙我們去向一些先進的司法理念努力。
現在相對於1993年,刑事司法制度其實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對刑訊逼供的限制措施和防範措施也已經有了很大的改進。但是,不可否認在某些個案里確實還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所以要想解決刑訊逼供的頑疾,就應該出重拳,對刑訊者零容忍,採取最嚴厲的追責措施。這可能是在目前的制度環境下一個可行的方案。張玉環將依法申請國家賠償[13]。代理律師尚滿慶表示,將幫助申請約700萬國家賠償[15]。
2020年8月12日早上,張玉環和兒子及政府工作人員一起,在老家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公安部門辦理了身份證。代理律師尚滿慶提到,其戶籍在1993年服刑後被註銷後,並註明已到某地服刑。除此之外張玉環稱,準備啟動對當年辦案人員的追責[16]。
2020年9月2日上午,張玉環在家人和律師陪同下來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國家賠償金額為2234.3129萬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萬元;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萬元;近27年來申訴合理支出100萬元。張玉環還要求江西省高院在媒體上賠禮道歉,恢復其名譽,消除負面影響[17]。
2020年10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張玉環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向張玉環支付賠償金4960521.5元[18]。
2022年2月14日,張玉環與認識了一年的現任妻子登記領證結婚[19]。
參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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