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敏 (東漢)

張敏(?—?),字伯達河間郡鄚縣(今河北省任丘縣鄚州鎮)人,東漢安帝時司空

漢章帝建初二年(77年),舉孝廉,三年內四遷為尚書。建初九年(84年),拜司隸校尉,二年後,遷汝南郡太守。清約不煩,用刑平正,善處案獄。有人侮辱別人的父親,被這個人殺死。漢章帝免他的死罪,此後成為定例。於是《輕侮法》規定:父被人侮辱,子可為父報仇免死。他上書反對,認為這是章帝施一時之恩,不可作為常法,如此法施行,有違「殺人者死」之三代通制,勢必造成相殺不止,建議廢除,被漢和帝採納。漢殤帝延平元年(106年),拜議郎,轉任潁川郡太守。漢安帝永初元年(107年),拜司空,為官清約不煩,用刑平正。永初六年(112年),因為行禮失誤,罷司空,後來在家中病卒[1][2]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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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漢書/卷44》,出自范曄後漢書
 東觀漢記

參考資料

  1. ^ 資治通鑑·漢紀》
  2. ^ 後漢書·孝安皇帝紀》
  • 後漢書·卷44·鄧張徐胡列傳第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