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鳴鶚(?—?),號雲臺浙江杭州府錢塘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十三年(1585年)乙酉科浙江鄉試第十七名舉人,十七年(1589年)己丑科二甲第十八名進士。授工部虞衡司主事,督京廒,省土瓦費巨萬。舊時民運入都,未飽奸吏,即終歲露積,所耗損無算。張鳴鶚為並舍收貯,以候稽納,至今便之。釐治衢道,訪古渠利用,繩其侵塞者,權貴斂手。出為吉安府知府,廉得大猾,主名稍寘。諸理訟庭間,肅掾屬,凜稟終張鳴鶚任,無敢以一牘嘗者。尤好振作士類,講學白鷺洲,手甲乙其藝。礦稅事起,貂虎四出,肉視郡縣,哮狼張甚。鳴鶚置酒與約,以單詞定額,他有所請,輒合樂亂之,中人為之降禮,民賴焉。二十九年(1601年)擢河南按察司副使,專管修河,辨郭英兄弟冤,立捕得殺人者,一時稱為神君。調浙江按察司副使、兵備揚州[1][2][3],升福建布政使司參政,尋罷官歸[4]

參考資料

  1. ^ 萬曆三十三年九月,復除原任副使張鳴鶚揚州兵備。
  2. ^ 萬曆三十七年三月,以直隸巡按董紹舒參副使張鳴鶚不職,鐫一級。
  3. ^ 萬曆三十八年正月,吏科等科給事中曹于汴、十三道御史孔貞一等各以例拾遺劾奏陝西按察使邢雲路、浙江右參政車大任、江西右參政劉會、湖廣副使張鳴鶚、浙江副使鄒希賢、廣西副使張文奇、廣東參議吳安國、兩淮運使徐一唯、四川重慶知府曹志遇、山西汾州知府趙喬年、貴州思南府以運使管知府事陰熔、雲南臨安知府梁桂茂、大理知府尹從淑、浙江溫州府知府今升江西副使蔣光彥、浙江嘉興府同知熊秉鑒、揚州府同知今升任王一之、萊州府同知談應天府治中今升任鄭心材、承天府推官李天培、廣東廣州府推官陳臣忠、陝西臨洮府推官王良佐、浙江海鹽知縣濮陽春、會稽知縣戴九玄、蘇州嘉定知縣吳道長、揚州府泰興知縣牛維曜、休寧知縣賈克忠、山東益都知縣異懋忠、福建海澄知縣毛尚忠各不職狀,吏部都察院會覆:劉會、文奇留用;一唯、雲路、喬年、大任俱冠帶閒住;鳴鶚、秉鑒降三級;桂茂、談降二級;希賢、安國、光彥、陰熔、從淑、臣忠、維曜、道長、心材俱降一級調用;志遇、九玄調簡僻;克忠、天培、良佐、懋中、尚志俱不及調簡;一之量調;陽春改教。 上是之。
  4. ^ 《杭州府志》
官銜
前任:
汪可受
明朝吉安府知府
萬曆二十三年-二十九年
繼任:
徐時進